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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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能对它“签收”的快递负责吗?(含视频)

最近虽然不是电商大促的日子,但我依然常听到同事收快递的电话,电话中,她通常会指导快递小哥把快递放到一个隐蔽的地方藏起来,等晚上下班再取回家。

此时一旁的我却不禁有些疑虑(掉头发的原因找到了),快递能否被“消防栓”、“水表间”、“门口”、“门口的地垫”、“第几棵树”、“玻璃门缝”等非人类签收呢?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快递放在消防栓是消防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其次,快递放在门口就真的OK吗?(以“门口”作为广大奇怪签收地址的代表)
在我所检索的几个法律规定中(见文末),它们都有这样一种描述 “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也就是说,找他人代为签收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投递方式。
而仅在《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规定“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所以似乎“放在门口”也算是与收件人的“另有约定”了,但这句话出自一个部门工作文件,在实际援引的过程中,是否会有其他法律法规因为效力级别更高而被优先适用,可能也会因适用情形不同而有不同。


一、谨慎起见,从快递小哥的角度,如果收件人指定其将快递放在某处,该怎么做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收件人当面验收并签收似乎是作为收件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收件人执意要将快递放在门口,那么尊重他的决定也无可厚非。不过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最好将收件人提出的“放置快递在门口”的指示以通话录音或者短信方式留以证据,倘若快递真的丢失,可用来防止对方倒打一耙,主张是你自作主张随意放置导致丢失的。


二、从收件人的角度,不能亲自签收快递怎么办?
收快递早不是稀罕事了,相信很多人也都有自己经常拜托的代收人,不过请确认他是个靠谱的代收因为代收过程涉及到民法中的保管合同:

——如果对方提供的有偿保管,通常如一些商铺兼职代收功能,那么对他们的保管要求就更为严格,如果快递在其手中损毁、灭失,则其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是无偿保管,对对方的保管要求就很低了,即使快递损毁、灭失,如果其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也不用赔偿。

所以另一种更为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下次配送,毕竟有明文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见文末最末)虽然二次投递对于快递员和收件人都会产生新的沟通成本,但总好过让走廊签收、消防栓签收带来的安全隐患吧!


三、最后,门口的快递丢了,是谁的责任呢?

自然是偷快递的的责任!

若快递价值较高,比如达到1千到3千元(具体入罪金额各地或有不同标准)则可构成刑事上的盗窃罪。而即使盗窃金额未达到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也可对其给予治安处罚。
当然,在丢失快递这件事上,作出轻率指示行为的收件人以及未经当面签收而投递的快递小哥或许都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贡献,这就是“放在门口”可能带来的麻烦之处了。
所以虽然生活在和谐社会,但为了防止被人错拿甚至错拆快递等等意外情况,真的希望大家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好好当面签收!你好他也好。毕竟有哪个快递不是自己精心下单买回来的小可爱呢!♥


四、好消息!

最近有一个新出的部门规章:《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在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随着该配套规章的出台,相信智能快件箱应该会以更快更广泛的方式普及下去,到时候或许我们就不必再如此纠结于快递放在门口的诸多问题了!





附注·几个相关规定(不分先后):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5.2 投递
  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正)》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十六条 第四款 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