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守护离婚战争中的最后温柔(含视频)
武梦鸽律师近日在三中院值班,上午接待了两对老夫妇来咨询,不约而同的都是儿子儿媳妇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媳妇不让见孩子的事儿。随着我国离婚率提高,探望权纠纷确实成了困扰很多家庭的一个难题。所以本期《德翔说法》就和大家聊聊有关探望权的二三事。
点击视频观看武梦鸽律师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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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
离婚案件中判决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司法实践中: 变更探望权的行使一般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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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特殊范围】
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此条款讨论的是隔代探望权的问题。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由其派生并依附于亲属权,是对亲属权的有益补充。
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感情,不因父母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个案中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同时,给予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保护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祖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尊重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北京一中院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