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什么样的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含视频)

点开查看张希律师具体讲解


虽然法院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但并不是说在立案登记以及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不会对起诉条件进行实体审查。所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案件最终能否进入实质性审判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使看似简单的事情,背后也都有着实则繁复的内容,今天我们就从小处着手,一起看一看关于起诉条件的那些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直接利害关系”,我国目前尚无固定的且可广泛适用的解释,所以在此以一个亲历案件为大家展示其在实践中理解并运用的一种可能:


故事(案例)开始(回顾)

在老北京,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房子,尤其是在东西城地区,你只要付很少的租金,并且只要不严重违反租赁合同,就可以永久地住在甚至是二环以里的黄金地界儿,这就是公租房。虽然这种房子不能任你处分,但它可以保障一个人甚至一家人的居住权,可以让其在居住问题上高枕无忧。

 

话说有这么一户人家,父母二人和他们的小女儿一家,就住在这样的公租房里。承租人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父母的其他三个孩子因为分别有各自的的住房而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

 

后来父亲去世,母亲和小女儿都有资格变更成为承租人,在征得母亲的同意后,小女儿与房管所签订了变更承租人的合同,成为了新的承租人。

 

后来母亲去世,又过了几年,这个公租房面临了被腾退的命运,小女儿一家获得了高额的安置利益,原本不起眼的房屋承租权,如今成了实实在在的万贯家财。

 

小女儿的三兄姐此时便有了别样的心思。于是他们将小女儿诉到法院,提出了一个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希望确认在父亲去世后,小女儿与房管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以此来阻断小女儿一家独获安置利益的可能。

 

我们作为小女儿的代理人,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运用了一个关键性的文件——《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这份文件指出,变更承租人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近亲属或者子女都能够接替其家人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新的承租人必须同时符合多个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者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依据该条规定,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该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

本案中,其他三兄姐由于户口不在该房内,又分别有各自的住房,所以根本不具有成为承租人的资格。

 

也就是说,无论小女儿手里的合同是否有效,另外三兄姐都没有可能成为该承租合同的一方。

 

所以我们的答辩意见之一就是:三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对方可能也是意识到了即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可能,于是在当天庭后就撤诉了(并没给法官驳回起诉的机会),这也是对我们观点的印证。


(二)

明确的被告;

本小节内容·经过了理解及部分缩写,请以原文措辞为准。

本小节内容·节选摘抄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条文理解

1.【本条规定之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简易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规定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能够送达的被告的地址,该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因此,2004 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这对于保护原告的诉权明显是一种进步



2.本条规定【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


根据本条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的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观、准确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在此情况下,当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确,且法院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1)立案阶段“明确的被告”的形式标准

虽然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但是本条认为:规定“明确的被告”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被识别,从而避免被告同他人的身份相混淆。

故只要能够通过姓名、性别、住所等内容将被告独立识别出来,则原告的起诉就是符合条件的,而没有必要要求在识别出来被告之外,原告还必须提其准确无疑的住所

(2)起诉阶段“明确的被告”不等于适格被告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适格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

但如果法院后面的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可识别性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比如,原告起诉张三偿还借款,为此提供了张三系贾雨村的人,但是经人民法院审查,该村有三个张三,而原告并不能明确是哪一个张三向其借款,则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补正。而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该张三的身份证号码,则原告的补正是符合被告可区别于他人的可识别标准。如果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裁定不予受理。



(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的诉讼请求部分,您只写“要求对方赔偿”是不够的,要具体到要求对方赔偿10万块,甚至要将10万块是怎么算出来的都写清楚,尤其是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更要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的计算过程较为详细地表述清楚。

再比如,您在诉讼请求中写明了要求对方【偿还借款10万元】。那么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就要写清楚:是不算利息的10万?还是本金8万和利息2万加起来后的10万块?这些情况都需要进行进一步阐明的。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一项是关于受理范围和管辖法院的要求,

所涉两点的内容可能更为复杂,而且也涉及很多其他的相关条文,

所以今天的视频中一时半会儿可能没法介绍清楚,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是如果您真的要起诉,我们也不建议您以自学成才的方式、对照网上的范本自行填写起诉状。建议您最好找专业人士替您设计起诉,以避免在立案过程中遇到太多不必要的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