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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学懂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之异同


公益慈善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对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概念界定、法律关系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的不断出现,这不仅损害了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笔者五年里为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正是由于大家对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认识的不同,产生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因此,厘清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正确界定二者,对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正确适用法律显得尤为必要。下面,笔者就谈谈公益事业捐赠与民事赠与的异同。


什么是公益事业捐赠、民事赠与?


(一)《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界定

1、公益事业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公益事业捐赠有以下特点:

(1)捐赠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赠主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3)捐赠标的系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4)捐赠目的是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5)捐赠人主观上是完全自愿,禁止强制捐赠、摊派;

(6)从对价上来看,必须是无偿的。

2、慈善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从《慈善法》规定来看,我国《慈善法》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将公益和慈善囊括其中。故,慈善捐赠有如下特点:

(1)捐赠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赠主体是不仅仅是慈善组织,还可以是受助人;相较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主体的范围更加宽泛了;

(3)捐赠标的不仅包括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还包括慈善服务及权利,如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尽管慈善服务不计入慈善组织捐赠收入,慈善组织不出具捐赠票据,但可以在会计报表中披露。

(4)捐赠目的是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囊括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5)捐赠人主观上是完全自愿,禁止强制捐赠、摊派;

(6)从对价上来看,慈善捐赠必须是无偿的,无对价的。

从分析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特征可以看出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本质上相同,慈善捐赠的受赠主体更加宽泛了。故,为了方便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统一,以下我将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统称为:公益事业捐赠。


(二)《合同法》对民事赠与的界定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上述规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赠与有以下特点:

(1)赠与主体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2)受赠主体也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3)赠与标的系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4)赠与目的不限制,不受用于公益事业的限制;

(5)赠与人主观上自愿;

(6)从对价上来看,是无偿的;

(7)赠与可以附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与民事赠与的相同之处

对比《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合同法》等规定及分析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特征可以看出二者有以下相同之处:


(1)二者均是无偿行为。

二者均为无偿行为,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均是捐赠人(赠与人)处分其财产不得从受领财产方(受赠人)获得对价。该行为不是交易行为,受赠人不必支付赠与人处分财产的对价,而是无偿取得。

(2)二者均是双方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二者均是双方行为,必须是双方对无偿赠与和接受赠与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同意均无法完成。

(3)二者均是自愿行为

无论公益事业捐赠的双方当事人还是民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实施捐赠或者赠与,也不得强迫财产受领人接受捐赠或赠与。



公益事业捐赠与民事赠与的不同之处

(1)捐赠人(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同。

①赠与合同赠与人转移财产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该规定可知,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赠与人将房屋交受赠人使用但是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人就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可以让赠与合同归于终止,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房屋。

②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得任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该规定可知,捐赠人的捐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话,捐赠人就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第3条第1-3项规定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捐赠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捐赠人签署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后尽管没交付捐赠财产,合同也成立,捐赠人诺捐也是有效的,捐赠人有义务交付捐赠财产,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


(2)二者目的和用途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将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慈善活动,民事赠与不受该目的和用途的限制。


(3)二者是否负有法定义务要求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的捐赠人对受益人通常不负法定的救助义务。民事赠与没有这一要求。


(4)受益人是否重叠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中往往受益人和受赠人是分开的,捐赠人在捐赠前甚至不知道受益人是谁。比如某人给某基金会捐赠困境儿童救助,捐赠人在捐赠之前可能不知道将来基金会会资助哪个困境儿童。民事赠与中受赠人和受益人往往为同一人。


(5)二者法律适用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争议应当优先适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一般法的规定,如《合同法》。民事赠与合同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可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6)二者诉争案由不同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产生诉讼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立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由。民事赠与合同纠纷产生诉讼的,应当立赠与合同纠纷案由。


(7)二者税收优惠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中捐赠人和受赠人一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的可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据此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受赠慈善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的,就捐赠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民事赠与中赠与人和受赠人一般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但有例外比如直系亲属间的赠与,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综上,学懂公益事业捐赠和民事赠与,对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建立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将成为公益伙伴们的一项基本功。笔者撰此文,以期对公益伙伴们有所帮助。





律师简介





王胜利,男,汉族,山东无棣人,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研究会专家会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特约嘉宾、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务中心青螺学堂导师。


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北京知诚民营企业财税与金融服务促进会、北京千苗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中关村轨道交通视频与安全产业技术联盟等多家社会组织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