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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赞助、赠与、捐赠”的法律效果对比

看到标题,我和你一样希望立即看到比对结果,不过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喏,我们还是先一起看一下“赞助赠与捐赠”这三个名词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他们可能和你记忆中的不一样。



赞助、赠与和捐赠的法律内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通过上述规定你是否发现,法律条文仍是在抽象意义上使用“赞助”,并且将赞助和捐赠并列使用。这既说明了二者不一样,又暗含二者似乎有些关系。


【赞助】

(1)说文解字:“赞助”可知其有支持和帮助之意。据考证,赞助的英文词汇来源与“资助”有关,19世纪中叶随着企业在体育赞助活动中的丰厚获益而促进了商事赞助的产生和发展,到20世纪中叶,随着传统广告业势微,体育赞助获得蓬勃发展。赞助来源于公益性资助,但其发展壮大却因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商业沟通方式,所以现在理解“赞助”不能再仅以“词源内涵”为依据。


(2)关于“赞助是什么”讨论虽多,却谁也不能说服谁。有兴趣的伙伴可以查阅相关论文及国际商会在 1992 年制定的2003 年修改的《关于赞助的国际守则》。国内因赞助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讨论也渐多,虽也没有一致结论,不过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赞助是区别于广告的企业高级营销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此,最能引发人们讨论的还是“商事赞助”,尤其是占据了赞助界半壁江山的“体育赞助”。


(3)简而言之,商事赞助是一种商业关系,赞助方和受助方通过资源交换实现共赢;非商事赞助(一般称为公益性质的赞助)其核心是为了公益事业发展,赞助方并无追求商业利益的初心,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4)补充一下,说赞助不是广告,理由有二:一是商事赞助合同内容丰富且其目的不只是做广告,而是为了所赞助活动成功举办吸引目标受众、提升企业形象等多元目的;二是在我国税收管理上,赞助支出和广告支出是两种独立的应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将在税务上直接归属于广告。


【赠与】

(1)因《合同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赠与合同”,所以“赠与”的法律内涵相对“赞助”而言更清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简而言之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其中,第一,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利等,不包括服务;第二,赠与行为实现了“所有权”的转让,赠与人需有处分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比如承租人不能将租赁物赠与;第三,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不需要支付对价,但可能负担一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比如接受一笔现金同时必须接受不能用该现金炒股的义务,这属于不作为义务,再比如接受一幢房屋但需为赠与人养老送终,这属于作为的义务。


【捐赠】

(1)在文首所列法律规定中,赞助和捐赠并列出现。因捐赠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中有专门规定,因此一般说“捐赠”指公益事业捐赠或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此“慈善目的”可依据《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范围”及第八条“慈善组织”内容来确定。


(2)由上可知,捐赠在性质上属于特殊赠与,因法律有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处理“捐赠”事宜优先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再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一般法。



小结

(1)商事赞助实现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交换,其本质应属商业行为,《合同法》中没有“赞助合同”,其为无名合同,可参考适用相近的有名合同规定和《合同法》一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商事赞助合同一般包括冠名权、广告机会权、商标标志许可使用权等内容,相关判决依广告合同、知识产权类合同审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对非商事赞助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符合慈善捐赠特征或者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特征的应适用捐赠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赠与”特征的应适用赠与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




税法上的“赞助、赠与、捐赠”的不同优惠政策


现阶段法律法规中关于“赞助”着墨最多的是“税”的处理。面对赞助、捐赠、赠与企业该如何选择?建议结合企业行为目标、初衷和税收政策综合确定,以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参与冬奥会有例外】

(1)税法上赞助特指非广告性质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复核和填报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赞助属于广告费部分可按法律规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部分不予扣除;不属于广告费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是否属于广告费一般依据是否取得广告性发票确定。


(3)例外。依据财税〔2017〕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财税〔2019〕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上述免税政策进行了更详细规定。


(4)这一例外政策具有临时性、政策性强的特点,不能普遍适用。综上,除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广告费的企业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赠与、捐赠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属于捐赠支出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比例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该比例的不得抵扣。实务中,一般应向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机构捐赠并取得合法捐赠票据。


例外

关于捐赠抵扣比例也有特殊政策规定,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事项进行特别规定,如“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总结】

2019/8/21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特殊政策,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收利好政策,结合捐赠行为、受助对象综合制定赞助或捐赠方案。




律师简介

陈旭,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希望用法律之力为公益人保驾护航,所以正在努力钻研与公益慈善相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同时希望向更多公益人普及法律知识,向更多法律人普及公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