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认为,刘家母女三人此前就房屋所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形式化的处理,并非对房屋产权的实质性分割。其目的为在拆迁过程中获取更多家庭利益。所分得房产无论所处方位如何均属家庭共有财产。从当前情况来看,若将该家庭共有财产用于老母亲的赡养事宜,实则可减轻两位女儿的赡养负担。且在老母亲百年后,该财产最终仍将由两位女儿继承,二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
2. 安翔律师指出,目前虽无法直接认定老母亲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是否完全正常,但可以明确的是,老母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清晰表达个人真实意愿。依据成年人监护的法律原则,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在涉及老母亲的养老方式选择以及相关款项的处置等问题上,均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老母亲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