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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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调解室》:遗产房继承起纷争,三次继承叠加下能否和解?

                                 案件经过

康家姐妹四人,现今老二去世,父母留有一套遗产房,康家此前已经进行过一次调节,最终签署相互放弃协议,然而此次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仅老二的家属提出了不同意见,老三也明确表示对上次的调解方案存在异议。多年来亲戚疏离、鲜有往来,如今却因遗产继承问题不肯让步,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他们最终能否握手言和?

案件分析

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一、遗产继承份额的法律推算

安翔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遗产份额的推算需分三次继承逐步明确,具体如下:

1. 父亲过世时,其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及四名女儿,此时五人共同享有对该遗产房的继承权。

2. 老二过世后,其名下财产(含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及自身原有份额)转化为新的遗产,该部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老二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3. 母亲过世后,其名下财产(含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能从老二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及自身原有财产)进入第三次继承程序,法定继承人为剩余三名女儿,同时老二的直系晚辈可依据代位继承制度,继承原本应由老二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

上述每一次继承,均需叠加前一次继承所获得的遗产份额进行整体推算。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的关联

安翔律师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亲生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若亲生子女过世,其晚辈在法律上暂无直接赡养义务,此时赡养责任通常由其他子女等法定赡养人承担。同时,在遗产分割时,需考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如与父母共同生活、长期照料父母生活起居等)的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主张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