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指出本案争议房产为公租性质,非私产,无法按私产继承分割,核心需围绕 “居住权” 与 “承租人变更” 展开处理,不涉及遗产份额划分。
2. 安翔律师认为姐弟二人此前所签调解书有效。公房承租人变更虽可由当时承租人(孙女士)单独办理,但弟弟实际入住时双方形成居住权约定,从法律层面看,居住权可通过协商授予,因此双方就居住权签署的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3. 安翔律师表示弟弟主张的 “二十年租金” 缺乏事实支撑,其仅能提供 2014-2019 年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二十年出租事实。1984年拆迁时,弟弟已单独获得一居室,该房屋非父母遗产,弟弟对母亲名下的两居室无遗产份额。且公房承租人在世时有权处置房屋,过世后由户籍在房屋内的居住人主张权利,弟弟无权主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