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第三调解室》:兄妹争公租房:老三占十年,大哥为何被拒门外?

案件经过

李家手足四人,父母留下一处公租房和60平米的私房,现如今私房已经变卖并且四个子女通过诉讼分割卖房款。公租房原是父母居所,对此双方各持己见,大哥称自己被拒之门外,房子被老三独占十年,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

案件分析

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认为,老三与大哥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大哥若存在暴力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其在公租房相关事宜上无任何权利。老三就公租房相关事宜进行处理时,需与大哥进行协商。

2. 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安翔律师指出:北京市对公租房的管理具有特殊性,公租房分为多类,其中由国家所有且由房管所管理的房屋为直管公房。在直管公房原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北京市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有权申请变更为新承租人:一是原在该房屋内居住且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处;二是在其他地方无住房;三是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需注意的是,不同房管所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过往判例中户口登记在案涉房屋处的人员属于利害关系人。

3. 安翔律师表示,公租房原则上不属于遗产范畴。就本案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权利而言,原则上仅有大哥与老三具备相应权利,但在实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很可能还需要四子女中的老二、老四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