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指出,依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概念,登记时的离婚意愿是认定关键。虽离婚协议效力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但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且协议也并非可轻易推翻。
2. 安翔律师认为男方在离婚期间所购买的个人房产,既已过户给女方,可视为对相关权益的一种补偿。
3. 安翔律师表示常先生作为丈夫与儿子,应切实履行相应责任。根据法律,母亲财产受保护,常先生无权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中,已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明确,可保障冯女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