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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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调解室》:四十年夫妻因房反目?一纸协议引发连环纠纷

案件经过

冯女士和常先生结婚四十载,2016年为获取购房资格离婚又复婚。争议房产原是常先生婚前公租房,经搬迁安置而来,公婆不再居住后闲置。冯女士主张卖房用于赡养老人并保障自身利益,与常先生意见不合,还引发了姑嫂矛盾。在情感与利益的考验下,他们能否重归于好呢?

案件分析

      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指出,依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概念,登记时的离婚意愿是认定关键。虽离婚协议效力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但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且协议也并非可轻易推翻。

2. 安翔律师认为男方在离婚期间所购买的个人房产,既已过户给女方,可视为对相关权益的一种补偿。

3. 安翔律师表示常先生作为丈夫与儿子,应切实履行相应责任。根据法律,母亲财产受保护,常先生无权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中,已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明确,可保障冯女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