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标准租私房法律关系
律师解读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前阵子黄律师代理的案件。是一家产权单位起诉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腾房的案件。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可能马上就想到《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个案件中的租赁关系有些特殊,叫标准租私房,既不同于普通的商业租赁,也与现阶段的“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他是一个历史遗留的产物。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有一批私有房屋,被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了,在文化大革命后还给了原产权人,但是被接管的期间,已经以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依旧执行,承租人的租金改为向原产权人交纳。当然,这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是极低的,出租人挣不到租金,还得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租赁关系怎么可能和谐,最终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问 这类租赁关系到底能不能解除呢? 首先这类租赁关系因历史原因,并不适用《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一般签订了北京市统一版本的《租赁合同》,这里面明确规定了解除条件,在不满足约定的解除条件下,出租人是无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 因此黄律师以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继续居住的权力。当然,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承租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租金,保持房屋原状,如需拆改房屋结构等,应当事先征求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 本意见适用范围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化大革命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产权人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或是没有订立私房租赁契约,但长期居住标准租私房,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单位或个人。本意见适用于标准租私房的产权人和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