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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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转发“新规”?这些律师该重炉改造了!



律师解读






9月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其中大家比较关心的第十九条,单位没有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否征得员工同意,又或者是员工一开始同意后来反悔了,员工都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行使单方解除权,不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单位还需依法补缴社保。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单位跟员工约定的是不缴纳社保,并且单位把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缴纳社保的钱直接给到员工,也是不影响员工行使前面说的单方解除权的,但是单位已支付的应当缴纳社保的钱,员工是要返还的。

其实这条并不算是一个新规,自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员工缴纳社保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就是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免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说好了不缴纳社保,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所以就算是解释(二)实施之前,单位跟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也是无效的,只不过这部司法解释把这一点又明确了一下。

再次提示,并不是说9月1日之后单位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9月1日之前单位不依法缴纳的,仍然需要承担咱们前面所说的全部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9月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其中大家比较关心的第十九条,单位没有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否征得员工同意,又或者是员工一开始同意后来反悔了,员工都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行使单方解除权,不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单位还需依法补缴社保。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单位跟员工约定的是不缴纳社保,并且单位把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缴纳社保的钱直接给到员工,也是不影响员工行使前面说的单方解除权的,但是单位已支付的应当缴纳社保的钱,员工是要返还的。

其实这条并不算是一个新规,自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员工缴纳社保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就是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免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说好了不缴纳社保,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所以就算是解释(二)实施之前,单位跟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也是无效的,只不过这部司法解释把这一点又明确了一下。

再次提示,并不是说9月1日之后单位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9月1日之前单位不依法缴纳的,仍然需要承担咱们前面所说的全部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