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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案例】二审改判!——从单独赔偿13万到连带赔偿30万的逆转之路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二审改判的案件,装修工人在装修现场受伤之后,花费医疗费42万。

一审判决包工头周某赔偿13万元,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黄旭律师庞巍律师代理渠某上诉,最终二审判决装修公司与周某连带赔偿渠某30万元。



案情介绍






大兴区某小区业主将自家的装修工程交给某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了周某,由周某自行雇佣人员负责装修中的具体工作。过程中,周某联系王某负责房屋的打孔工作,而王某应当天有事,又联系自己的朋友渠某实际到场工作,装修的房屋是一栋别墅,屋内有电梯,电梯还未安装,但电梯井已经预留,渠某到达现场走楼梯上二楼时,因电梯井没有任何防护,一脚踩空掉了下去。




律师分析



律师接到这个案子时一审判决已经出了,判决包工头周某承担渠某受伤30%的责任,装修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是:一审认为渠某与周某或者装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或承揽关系,因此周某或者装修公司在劳务或承揽关系方面不存在过错,因为周某是现场的实际负责人,其没有作好电梯井的防护工作,才需要承担30%的责任,赔偿13万。且不说周某是否有能力全部赔偿,在周某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来京打工的人来说,一次性支出29万医疗费,无疑是灭顶之灾。

律师认为,这个案子是典型的侵权纠纷,应分析哪方对于造成渠某受伤存在过错,而不是渠某与哪方存在劳务或承揽关系。那么装修公司作为现场的总负责人,周某作为现场的直接负责人,都没有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使电梯井裸露是造成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而装修公司明知周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仍然将装修业务转包,更是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因此装修公司与周某应当对渠某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向法院阐述法律观点,黄律师还反复向法院申请调取大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处罚决定书,甚至作好准备,万一法院不同意调取,就将与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以支持其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