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拒不执行,刑不刑?

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第六条明确将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纳入拒执罪中
但是,我今天想先分享在这之前2020年7月17日判决的一个参考案例。【(2020)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17年7月18日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欧某发生车祸,致使欧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18年1月,刘某与妻子离婚,约定门面房1间及汽车1辆归妻子、债务全部归刘某。18年3月欧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18年8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欧某22万元。18年10月欧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刘某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后刘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仍不履行。法院另查明,刘某与妻子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二人用门面房经营洗车店,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
法律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子刘某不仅不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也不是在起诉后,而是在对方起诉前就已经转移了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呢?注意啊,这个时候可还没有新解释的规定呢哈。
我们看看法院认为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不过,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债务产生后即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日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此类行为在性质上与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无异,并且,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仍然在持续。因此,此类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通过上述参考案例可见,在新解释发布实施前,法院在实践中就已经形成裁判要旨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包括起诉前),为逃避执行,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并且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以拒执罪论处。注意啊,转移、隐匿行为要求要持续到执行阶段。
如今新解释实施后,对于在起诉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后果规定十分清晰,情节严重的,即均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持续到执行阶段);在债务产生后,起诉前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后果,新解释虽然没有明确,但是我认为仍然应当按照上述参考案例的观点即:该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持续到执行阶段的,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