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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单位也给钱(含视频)


如果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主动辞职,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有一种情况,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相关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实践中涉及到最多的是该条文第二项“(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有这个情况出现,那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支付劳动者上个自然月的劳动报酬,但是6月份的劳动报酬,直到8月15日仍然没有支付。

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提示】

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注意两点情况:


(一)离职时,离职申请的原因要写明是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己原因。

如果书写为其他原因或是自己原因提出离职,那么在劳动仲裁时,仲裁庭将无法分辨当时离职的真实情况,劳动者再主张因为拖欠工资要求支付补偿金,则有可能不被支持。


(二)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拖欠一两天工资的发放,甚至是非因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例如银行系统问题)。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作者简介】




李昂,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担任北京二七通信厂、百泰生物制药(中古合资企业)、晟世达房地产公司、 松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国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合同订立、商业谈判、企业规章制定、人力资源等非诉和诉讼业务。在诉讼领域中,李昂律师主要在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租赁、民间借贷、家事诉讼(婚姻家庭与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诉讼经验,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