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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父母过世留房产,公房承租人之争

在BRTV科教频道2023年2月23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我所主任 #安翔律师 受邀就三姐是否具有居住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3年2月23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姐姐帮忙买家具反引矛盾,为争房产踹门撬锁》
案件经过

本次调解的对象是张家三姐和弟媳二人。弟弟去世后,张家三姐趁弟媳高女士装修之际,买了家具也搬了进去,这一举动瞬间引起了双方的争执。

据了解,弟媳高女士一家四口现在居住的是张家父母留下来的公租房,三姐不言不语就搬来家具,让弟媳一家十分警觉。

关于此事发生的起因,据三姐描述,是因为自己与丈夫离了婚,原先居住的房子是丈夫单位分的房子,自己属于净身出户,现在没有地方可以居住。去年弟弟去世之后,三姐就开始主张自己的居住权,想要住进这套公租房。三姐认为,自己的户口仍然在这个房子里,自己的母亲虽然已经过世,但作为房子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而自己又从小在这里长大,理应享有居住权。

弟媳高女士却不认可三姐的说法,并提供了一份承租人变更协议。这份协议为2009年5月8日的一份申请书,内容是写给建国门房管所的,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母亲已经82岁,又身患残疾等多种疾病,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没有生活能力去处理房子中的事……在签名一栏,也赫然写着三姐的名字。据高女士描述,母亲生前之所以想把这处房子交给他们一家,是考虑到小儿子没什么能力,而儿媳高女士又把母亲和精神有问题的丈夫照顾得很好,于是母亲便把房契直接交给了高女士。

▶️ 图为高女士提供

另外,家中其他成员与三姐的关系也相当紧张。大姐出面表示,在父母的赡养方面,自己更认可高女士一家对老人的照顾。四姐也承认,弟弟一家确实只能依靠这套房子,这是其一;其二,弟媳一家照顾了老人二十二年,并且独立交房费,四姐也表明了把自己的那份房产赠与给弟媳一家。

母亲去世后,高女士一家想要去重新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但由于需要五个子女每个人的签字,而三姐又改变了主意,最终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那么,三姐是否具有居住权呢?

安律分析

针对高女士提供的协议没有生效的问题,安翔律师进行了分析。北京市公租房的政策曾经过一次调整,而高女士提供的协议签署的时间可能正好卡在了政策调整前后。调整前的政策是公租房在承租人没过世的时候,经过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写类似于协议的东西,走相应的程序,房管所可以变更承租人的身份。但是后来,由于一些人利用这个空子,来买卖公租房,侵害了公租房保障有需要人群的基本居住的本意,所以就把政策进行了修改。后来的政策就只有原承租人过世之后,在该房屋继续居住的人,包括户籍在这的人,可以选出一个代表,继续承租。所以弟媳出示的这份承租人变更协议,由于当年承租房政策变更,导致协议最终没有得到落实。

安翔律师也明确表示,不能认为户口在这就有居住权,法院一般会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同意或授权、交房租情况等角度,结合举证情况来综合判断。现在弟媳一家可以证明他们是经过合法授权在房子里居住的,甚至于老太太当年还想把这个房子直接过户给他们,而且根据核实的情况,弟媳一家是实质上从1998年开始交着租金的。考虑到种种条件,一旦三姐贸然打官司,如果败诉了,则基于居住权的丧失,可能未来连取得拆迁利益都存在风险。

为了切实解决纠纷,安翔律师建议三姐用同意签署变更承租人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来换取弟媳做出一个承诺,即未来的拆迁利益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实际上,弟媳一家在这个院落里,已经实际占有且人数也比较多,有可能未来涉及拆迁的时候弟媳一家会占优势,份额会比较大。但是不管怎么样,弟媳一家可以作出如上承诺。这个方法是对未来权利的一个处分,既可以保证张家子女日后的利益,又不会影响弟媳一家祖孙三代的正常生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