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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但是,离婚协议书虽经双方签字确认,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此时,可以以离婚协议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关于“执行依据”的规定,“16.【执行依据种类】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如下: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不过,对于一方不履行协议书约定内容的行为,咱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

对该协议进行诉讼,以协议作为依据,申请法院立案。
去法院立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然后持法院出具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申请执行立案。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段晴晴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