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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借名买房引争议,房屋归属权究竟何去何从?

在BRTV科教频道2023年1月10日和1月11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我所主任 #安翔律师 受邀就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3年1月10日和1月11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父母借名买房引争议,亲手足争夺遗产归属权》&《第三调解室:兄弟争房产矛盾不断,老父亲竟“背叛”亲儿子》(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节目)
案件经过

本次调解的对象是董家六兄妹,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是父母亲留下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根据了解,董家六兄妹的父母操劳一生却因无房,四处寄居在子女家中。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的崔各庄乡被拆迁,身为本村村民的董家父母分得了一套107平米的安置房。

然而,在父母亲去世后,这套父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直由董家老六出租并获益。在兄弟姐妹们提出分房产后,老六则提出了他应当分得房屋所售款的百分之八十的要求。也正是因此,兄弟间才一直存在争议,没能及时解决分房问题。

老六在调解中提到,他认为争议房产属于他,父母的户口只是空挂在自己家,并没有实际居住。而按照拆迁政策,空挂户只有购房指标,并无拆迁补偿款,因此这套安置房是自己借用老父亲之名并且利用购房指标,用自家拆迁款全额48万购入这套房产,算是借名买房。

其他兄弟则认为,拆迁之前父母的户口在此,拆迁协议上载明的安置人也有父母,所以应当按照遗产平均分配

在调解现场,老五声称,即便父母不是被拆迁人,拆迁办也给予了安置,两位老人拥有自己名下的购房指标。此外,针对老六提出的出资购房一事,老五也予以否认。老五认为,买房的钱是父亲、母亲的困难补助和周转费加起来的总和,有44万。他还表示,父亲当年随自己居住,由自己出资购买父母这套老六名下的指标房,能够更好地赡养老人,自己当年和老六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老五将购房款打给老六,老六则将房产过户给老五,由于老六反悔和父亲变卦,这一协议未能履行。

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呢?如果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图为老五(董金良)和老六(董金贵)二人签署的协议。

安律分析

安翔律师认为,目前的首要问题是理清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内容,并划清董家父母的遗产范围。

在房产性质的认定上老五提交了签约大厅的领取合同登记表,这张表上显示了合同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产权人,而表中产权人一栏赫然写着老父亲的名字。依据所有证据和历史来源,这套房产应被视作遗产。

安翔律师也对老六提出的借名买房做出了分析。借名买房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但是法院在认定时需要很多条件。首先,最基本的条件是有没有协议,而老六却未拿出任何协议,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就不能认定,按照目前的实际经验,借名买房的可能性应该在法律层面被基本排除;其次,有一个文件显示交款人是老六的名字,但这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这份文件只能证明办事的人是谁,谁跟财务交接,谁就是交款人,但是无法证明钱的来源。

制定分配方案上,安翔律师认为要充分照顾老六一家。原因有三:第一,老六一家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第二,从购房款来讲,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双方陈述,按照拆迁政策推算,购房款中有将近16万元应为老六一家所付,其出了大概三分之一的钱,要考虑其贡献度;第三,整体房产利益是由老六的院落拆迁获得的,没有老六的院落拆迁,就没有这套房产。因此,在分配上要充分照顾老六一家。

调解结果由老五拿出160万元给老六货币补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老五负责其他兄弟姐妹的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