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咬伤法警、拒不执行?很“刑”!
苗先生是这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他说他们这儿原来是一条公共通道,路的尽头就是他家大门,但是赵女士一家将胡同收进了自家院子,将其大门堵死,堆放了一些杂物,直接导致了他们无法出入,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通行。
2022年3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苗先生诉赵女士一家排除妨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调查历年宅基地申请表等材料,查明胡同位置不属于赵女士宅基地范围,也并非其所说的自留地属于公共走道。现赵女士一家将原有南院墙拆除,并在西侧建设院门,在胡同东侧建了砖墙,导致胡同无法通行,影响了苗先生一家出行,构成了妨害,一审判决赵女士一家将堆放在南侧胡同内的杂物清除,并拆除西侧大门,恢复通行。之后,赵女士一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此次,苗先生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进行执行。
据杜法官介绍,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来执行这起案件,之前法警已经清理了部分杂物,可法院的车刚走,赵女士一家又用杂物堆占了通道。这已经是第二次执行了。
此次执行过程中,赵女士一家多次想要冲破警戒线,拒不承认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后来,她慢慢地躺在散落的玉米上不再起来了。

就在赵女士倒在玉米堆上的时候,她的丈夫走进旁边的大棚,偷偷拿起农药,拧开盖子,往嘴边靠近。幸亏法警及时发现,一个箭步上去将农药打翻,制止了其自杀的行为,并将其控制。
将两名被执行人带上警车之后,执行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进行了下去。那么,对于赵女士及其丈夫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安律说法

其中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不要认为司法警察、法警就不是人民警察,他们同样属于《人民警察法》保护的对象,也是属于袭警罪所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范畴。所以这个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明明只是一个邻里纠纷的小事,却因为她的这种行为、对于法律的不尊重,可能演变成了一个对她更严重得多的一种惩处。所以我觉得这个对于被执行人来讲是非常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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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执行过程中,赵女士一家声称“其所占用面积是自家自留地,并且划分了四至,这起执行明显错误”的说法,安翔律师分析认为:
因为咱们国家的农村土地属于是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集体代表全体的村民对相关的土地进行管理。所以如果说,她在案件中认为法官判的是有问题的,那未来可以通过寻找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来继续维权。比如说,如果她能够证明地方对她进行了审批,审批之后,确实是属于他们家的范围、院落、自留地,或者说最起码有一些村集体组织开的证明,一些正式的、可信的、可采纳的一些依据。否则空口无凭,自己占了一块目前为硬化道路的区域,就说认为这是我们家的地儿,那显然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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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赵女士一家反复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安翔律师也给出了一些忠告和建议。
如果他反复这么做,显然是从主观上故意追求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效果,就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仍然有可能把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上升到一个刑事案件。
如果说对于一份生效的判决文书,只要用的耍赖的方式,就不会得到执行的话,那法律还有必要存在吗?那样法律就没有任何权威了。所以法律上,是依据你的行为愈加的恶劣,那么法律有愈多的一些方式来对你进行惩处,直至你无法承受这种代价,所以我认为被执行人的思路整体上是对法律缺乏了一种尊重,应该好好反思一下。
【案件后续】现场完满执行。另,据了解,赵女士夫妇被带回法院执行局后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对咬伤法警一事表示悔恨。法官见两位老人确有悔改,也并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
相关法规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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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