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开车斗气酿惨剧,对撞伤亡获刑罚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12月31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  #安翔律师 受邀,对开车斗气酿惨剧 对撞伤亡获刑罚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12月31日播出的《庭审纪实:开车斗气酿惨剧 对撞伤亡获刑罚》(安翔律师解读自12'23''开始,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节目。)

随着元旦和春节的临近,不少人会选择开车出行走亲访友。今天咱们关注的是一起由路怒产生的交通事故,后果触目惊心。

2022年1月14日,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行驶到顺义区某一个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自认为绿灯亮起时,前方驾驶白色越野车的范先生起步太慢了,耽误了自身的出行,所以徐某就反复鸣笛示意,在超越范先生后,又故意在前方点踩刹车挑衅,随后加速离开。这一系列的举动都让范先生心生不满,于是范先生就不甘示弱,加速追了上去,并想要超过徐某。但是徐某加速压制范先生超车。
两车相互追逐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木北路与龙塘路口,正当范先生想要借道超车时,对面驶来了一辆白色丰田车,范先生见势想要并回到徐某的后边,而徐某却继续与对方车辆斗气,故意点踩刹车,压制范先生并道,导致范先生在情急之下左打方向盘,与对面谢先生驾驶的白色丰田正面相撞。

两车相撞后,徐某驾驶黑色小轿车未作停留,扬长而去。两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迎面驶来的谢先生受了伤,其驾驶的白色丰田车受损严重,而范先生则当场死亡,范先生车上的两名乘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交通支队的民警在处理这两辆车的交通事故后,发现了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并将线索转递给顺义刑侦支队的民警,民警将徐某传唤到案。
为什么黑色小轿车的司机徐某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刑律被诉至法庭呢?他的社会危害性又是什么呢?

安律说法


安翔律师解释,“路怒”其实是一个民间的说法,是指在日常开车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产生了一种心态上不稳定、愤怒的状态,并且最后把这种愤怒施加到了驾驶行为中去,产生了一种危险驾驶的状态。

安翔律师分析,“路怒”是导致危险驾驶的原因之一。而在本案中,徐某却不仅仅是危险驾驶,他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对于公共的驾驶安全产生了一定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最轻也是要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论处。

危险驾驶罪虽然规定在《刑法》中,但是处罚方式比较轻,仅仅是拘役和罚金,所以,其所对应的行为一定是没有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竞速驾驶这个行为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致人轻伤,或导致车损比较严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升级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为案涉地点是一个公共道路,是大家都有权利在上面行驶的,除了机动车,还可能有非机动车、行人。虽然本案中没有撞击到行人,不代表说他对于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危险。所以这个罪关键来讲的判定是,他的危险是否成立,只要危险成立了,他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徐某的踩刹车的行为,明显是因为路怒而故意为之的一个竞速驾驶、恶意别车的行为,可以说徐某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大的,后果也是特别严重的。因为大家稍有常识就会知道,两车对撞的情况下,即便速度不是很快,但因为是对向驾驶,所以它的伤害力都会翻倍,在这种情况下,果然就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这个路怒的行为就属于是主观恶性比较大,后果又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范围之内进行量刑。

【案件后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判决之后,徐某没有提出上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段晴晴

责任编辑: 张希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