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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父亲去世留下公租房,兄妹如何处置?

我所主任 #安翔律师 受邀在BRTV科教频道2022年12月13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父亲去世遗留公租房的处置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案件经过

本次调解的是三个兄妹,由于父亲留下的公租房不知该归谁所有,而使原本和谐的兄妹关系变得矛盾重重。

父亲是一个铁路上的普通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单位前后分给父亲两套承租房,其中6号楼的一套已经在1997年房改时买成了私产,房主是父亲,4号楼的一套房子则一直承租至今。

闫家大哥表示,虽然6号楼的私产房写在了父亲名下,但购房款是自己出资的2万元,房子买下后也一直由大哥一家居住使用。而小妹却不认同大哥的说法,表示这两套房子的变迁过程其实另有渊源。她认为大哥是在通州拆迁后,因为未拿拆迁款而导致无房可住,父母于是就让大哥一家搬来居住,而他们的户口也因此落到了4号楼的承租房处。父母亲还在世时,因为身体原因,曾多次要求换房居住,刚开始大哥答应了,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大哥住在6号楼的房子里不走了。父亲一气之下,将6号楼的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二哥,并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因为此事,闫家还引发了两场诉讼,判决的最终结果是,要求大哥返还4号楼房的房屋租赁证,并搬离6号楼。到这里,6号楼已经比较明晰了,而4号楼却悬而未决。

要求搬离的大哥在压力下不得不想出权宜之计,那就是6号楼房子归二哥,父亲留下的其他财产属于小妹,而4号楼房子则归自己。面对这一提议,兄妹三人却未能达成一致。

房屋和财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安翔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安律分析

在争议焦点清楚之后,安翔律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大哥拿出的证明显示,4号楼房是他当年工作单位为帮助他解决住房问题和父亲工作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的结果是这个房子必须承租给父亲单位的职工,4号楼房登记在了父亲名下,办了一个这样的承租关系。对于大哥拿出的证明,安翔律师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4号楼房的产权认定上,大哥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原来在分房的时候,大哥确实具有一定的证据,并跟他有一定的关联性;其次,大哥确实是现在在世的人当中,唯一一个一家的户口都在4号楼房内,从办理程序上来看,也可以视为原来承租人对大哥居住权利的一种认可;最后,小妹在目前情况下,不具备承租的优势。

安翔律师建议,产权房维持现状,而4号楼房目前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并不完全满足。按照北京市公有承租的住房,如果说未来办理这个承租人变更,有几个条件,一是无房,二是在这个房子里长期居住,三是户籍在这,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其他相关的亲属同意。所以目前来看,户籍只有老大一家在,而且他也是实际在占有这个房屋。基于此,安翔律师给出的调解方案是如何把老人留下的各种财产进行一个相对平衡的一个分割。二哥现在已经取得6号楼这个产权房了,大哥现在实际占有着四号楼的承租房,那么在查清老人剩下的所有的遗产的基础上,经大哥和二哥的确认留给小妹。调解双方都对这个方案表示接受。

相关法规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

责任编辑: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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