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vs质量保修制度
当事人很容易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制度混淆,今天我们来具体分辨一下: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答: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答:质量保修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证金vs质量保修制度区别
A、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相对应;质量保修期并无相对应的资金类别。
B、缺陷责任期并未严格区分工程类别,而质量保修期则针对不同工程区分了保修期限。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针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保障的制度。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其可通过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确保承包人履行修理的义务。
超过缺陷责任期之后:发包人可通过法定的保修制度要求承包人履行修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