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否万全?
第五季 总则篇
第1集 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否万全?
【小德的烦恼】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你是小小德的母亲,是与他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的人,你当然有权利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挑选一个你最为信任的人今后作为小小德的监护人。但是,仅通过一份遗嘱,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顾虑。
所以,虽然你可以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不确定因素还是很多的,通常来讲,遗嘱指定监护人最好由后去世的一方订立,此外,还要考虑被指定的监护人的利益等相关因素,毕竟需要人家费神、费时、费力嘛。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林丽宁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