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父母留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呢?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6月7日、8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父母的遗产分配以及对老二的照顾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接下来一起来看本期节目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7日和6月8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两兄弟对遗嘱有异议 大哥要负责老二的养老送终》、《第三调解室:大哥愿意照顾患癌二弟 父母遗产到底该如何分配(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节目)

案件经过

参加调解的是吴家三兄弟,父母去世以后,对于父母留有遗产的分配,兄弟姐妹四人理解程度有分歧。

老二吴先生表示,父母去世之前,父亲的单位曾分过三套公租房给家里,后来父母自己出资买下了这三套房子,这三套房子都是在父母名下的。然后还有另外一套房子是大哥的名字,但是对于这套大哥名下的房子,四个人是有异议的。在弟弟妹妹看来,当初父母只是借大哥的名义买房,而这套房的真正主人并非大哥,而是实际出资的父母。
大哥吴先生表示,自己手中有父母的两份公证遗嘱,一份是2009年的,一份是2015年的。2009年的公证遗嘱只有母亲立的这份,2015年那份遗嘱是父亲在母亲去世后重新立的。大哥表示2015年父亲重新分配自己的份额后,公证处将2009年父亲的那份遗嘱收回去了。
两份公证遗嘱中101102两套房子都是给大哥唯一的区别在于401这套房子的分配。2009年的遗嘱中写到401这套房子给老二的孩子,2015年的遗嘱中写到给老四。当事人提供的两份遗嘱似乎存在某些冲突,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关于401号房产的处置
老四吴先生表示,父母留下的遗嘱中分配给大哥101和102两套房子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大哥要负责老二的养老送终
而大哥表示虽然在遗嘱中父母留给自己的遗产份额比较多,但自己也一直在努力完成父母的嘱托。对于家中兄弟,他一直在尽力帮扶,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

安律分析

在询问吴家兄弟的诉求及详细情况后,安翔律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于大哥吴先生拿出的公证遗嘱,安翔律师表示父母在世时处分共同财产,应该用联名遗嘱的方式,即父母双方共同去处置两个人名下的财产。现在2009年的公证遗嘱只有一份,就存在效力问题。但2015年的这份遗嘱是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以个人名义立的,假设2009年的遗嘱有瑕疵,2015年的这份遗嘱父亲相当于补上了自己这部分份额的意思表示。101和102两套房子的分配没有争议,父亲和母亲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是对于401这套房子的分配,两份遗嘱前后不一致。401这套房子实际上涉及到老二的孩子和老四是共有的,即两个人各占1/2
关于父母留下的钱款的分配并没有在遗嘱中体现,因此这些钱应当是兄弟姐妹四个人共同共有的。安翔律师表示,大哥应当归还父母生前给他买房的出资,老四也应当还清借款,老四出的几十万的药费应四个人一起出。这些账算清楚后,剩下的就是四个人均分的钱。
在如何照顾老二的问题上,大哥和老二的想法存在着偏差。安翔律师表示,大哥可以给老二设立终生的免费的居住权,即可以一直无偿的使用房子直到过世
案件后续
在调解团队的努力下,大哥同意老二从其名下的三套房中任选一套,然后授予老二终生的免费的居住权,老二也同意这个方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林丽宁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