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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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选人不选之开除维权指南:有规章制度,也不能随意开除员工


老板庞先生:疫情实在太严重了,我一会要在微信群里发个通知:即日起至另行通知之日止,所有员工均需住员工宿舍,不得擅自外出,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无条件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打工人小黄:领导,我今天下班后想回家一趟,是否可以?
老板庞先生:你怎么回事啊,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刚发的规定就忘啦,不许外出啊,不然就开除。
但是,打工人小黄还是偷偷回了家。

就这样,小黄因违反单位在疫情期间的管理制度,被单位开除了,是否合法呢?根据我们上期的内容,老板开除员工用的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这条开除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给大家划几个重点。

第一,必须是 “严重”违反,一般的犯错是不能适用这条的。

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订的且已经存在,为了开除员工,现写个制度可不行。

第三,这条制度,员工是知情的,不能拿一个没有告知的制度作为标准。所谓不知者不罪,便是这个道理。

第四,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满足以上四点,
单位是可以开除员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我们回看前面的案例,假设四个条件全部满足,老板就可以如愿把员工开了吗?
剧中的制度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疫情期间全部住宿舍,坚持两点一线,即办公场所、宿舍,不能擅自外出,不能回家。当然,目的是降低员工成为患者或密接的风险。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下班后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进行了如此严格的限制,显然超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合理范畴,用人单位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应当考虑员工的合理需求。用如此不合理的制度开除员工,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法不强人所难,用人单位设立的制度,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这一点在非疫情期间也同样适用哦。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释: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       稿:黄旭
排版校对:林丽宁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