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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兄妹各持一份遗嘱,如何进行房产分配?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6月3日、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房产分割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本期节目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3日和6月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兄妹因遗嘱争夺房子 婆媳关系让母亲临终前反悔》、《第三调解室:兄妹为争夺母亲遗产反目 大哥与母亲摩擦不断》

案件经过

参加调解的是徐家兄妹,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位于西罗园南里的房子。兄妹俩对房产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大哥认为房子应归属于他,妹妹认为房子应当一人一半

大哥表示,母亲给他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如下:
“我名下的产权房当初是由我大儿子出资购买的,我证明我死后此房过户给大儿子。”落款日期是2021年6月7日
妹妹表示,自己手中也有母亲的遗嘱,该份遗嘱表示房子的分配是兄妹二人一人一半。
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母亲的遗嘱是唯一能作为事实的证据。但是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关键在于判断谁的遗嘱更有法律效力。

安律分析

在询问徐家兄妹的诉求及详细情况后,安翔律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于大哥徐先生拿出的遗嘱,安翔律师表示这份遗嘱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用病历来证明其母亲立遗嘱时的神智情况,即是否神清语利。
大哥徐先生拿出的遗嘱从效力上看,是最后一份遗嘱。如果不能否认遗嘱是由母亲写的,那么母亲留下的房子就归哥哥所有。但是依据买卖协议这个房子是成本价房改房,其中用到了父母双方的工龄。母亲只能在自己的份额内分配。关于父亲的这一部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那这部分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构成法定继承的。
如果进行诉讼则需要笔迹鉴定,但是笔迹鉴定的风险较高。笔迹鉴定的程序首先是确认其母亲本人的笔迹,然后再与遗嘱的笔迹进行对比。如果哥哥找不到相应的笔迹样本来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那么遗嘱就是无效的。持有遗嘱的一方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若完不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妹妹的遗嘱不管有效无效,其实是参考法定继承的比例来的,法定继承就是兄妹二人为继承人,房子的分配是一人一半。
安翔律师建议兄妹二人能够数额的补偿上互相沟通协调,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哥哥只能接受给妹妹50万元,而妹妹表示可以在哥哥给她100万元补偿的情况下不争夺房产继承权。兄妹二人对于补偿额存在50万元的差异,安翔律师认为这50万元的差异在整个房产的价值当中并不是大份额。建议兄妹二人之后能通过更多的沟通,试着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案件后续
在调解团队的询问下,哥哥仍不能接受给妹妹100万元的补偿,妹妹仍然坚持100万元的补偿,不做任何的让步。
对于妹妹目前的坚持,调解团队表示尊重,也希望在后续的沟通里,她能够对哥哥的生活现状多加体谅并尽可能的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林丽宁 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