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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从健康读物做起!


六一刚过,“问题教材”再次冲上热搜。从插图丑,到裸露下体,再到“用日军给雷锋配图”,无疑不在荼毒着下一代。网友们在网上骂了好几天,教育部终于在5月28日作出正式回应,内容有三条,这里就不给大家一一念了,主旨就一个,我们改。然而,面对这样一个事件,“知错就改”真的够吗?当然不够,得追责。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禁止出版、传播含有宣扬淫秽、暴力、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

出现“问题教材”,教育部首当其冲。那么,还有哪些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呢?比如说,违反相关规定出版“问题教材”的,由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再有,就是司法介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教材”绝不能止于整改,只有严查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依法追责,才能还未成年读物一个美好的世界。愿所有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供       稿:黄旭
排版校对:黄旭 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