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选人不选之开除维权指南:连续“弹窗”不能上班,严重影响工作能否开除?
小翔在一家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近来因为疫情影响,单位经营遇上困难,老板一直想裁员。半个月来,单位的小王连续“弹窗”,经常不能上班,严重影响工作。老板让小翔开除小王,理由是小王没有正常上班且达不成业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小翔很为难,既不能不执行工作任务,也觉得小王是受疫情影响,该怎么办呢?
小翔,你的工作任务该执行只能执行,不过能不能实现你们老板“开除”小王的愿望就不好说了。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连续“弹窗”不能上班?是否真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分 类 讨 论
如果小王因为不想上班,不遵守或者拒不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故意不按要求按时做核酸导致连续“弹窗”,属于小王存在主观恶意,属于故意旷工情形。只要达到了单位规章制度中因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开除小王是没有问题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小王存在上述情形,而且规章制度也必须合法合规。
如果小王要不是故意制造“弹窗”,也不是故意旷工,比如小王因为工作或者因正常生活活动路过高风险地区,导致连续“弹窗”不能正常上班,没能达成业绩的,小王并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恶意,也不属于违规事实。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小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他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武1] 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