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一定会被同时限高、失信吗?
我想很多人都听说过“限高”、“失信”两个词,也知道“限高”、“失信”的对象都是被执行人,那是不是“限高”、“失信”会同时对被执行人实施呢?其实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限高”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欠钱不还挥霍或者家里还过着高水平生活,比如:对乘坐交通工具的限制,不能坐飞机、高铁;比如购买不动产的限制、住星级酒店的限制;比如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限制等等,范围局限在消费领域。
而“失信”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是对被执行人信用的惩戒。失信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相比较于“限高”,“失信”对被执行人惩戒范围更广、更严厉,且门槛更高,这也体现在实施对象上:
对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就可以“限高”,不过这里用的词是“可以”。在采取“限高“措施时,法院也会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是否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并非没还钱一定会被“限高”。
而“失信”的对象是有能力还钱而不还钱,或者存在其他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比如存在违反“限高”、以暴力行为抗拒执行等恶劣情形。
虽然“限高”和“失信”措施有重合部分,但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是一定会被同时“限高”、“失信”。“限高”未必“失信”,但“失信”一定会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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