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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定会被同时限高、失信吗?

我想很多人都听说过“限高”、“失信”两个词,也知道“限高”、“失信”的对象都是被执行人,那是不是“限高”、“失信”会同时对被执行人实施呢?其实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限高”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欠钱不还挥霍或者家里还过着高水平生活,比如:对乘坐交通工具的限制,不能坐飞机、高铁;比如购买不动产的限制、住星级酒店的限制;比如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限制等等,范围局限在消费领域。

“失信”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是对被执行人信用的惩戒。失信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相比较于“限高”,“失信”对被执行人惩戒范围更广、更严厉,且门槛更高,这也体现在实施对象上:

对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就可以“限高”,不过这里用的词是“可以”。在采取“限高“措施时,法院也会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是否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并非没还钱一定会被“限高”。

“失信”的对象是有能力还钱而不还钱,或者存在其他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比如存在违反“限高”、以暴力行为抗拒执行等恶劣情形。

虽然“限高”和“失信”措施有重合部分,但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是一定会被同时“限高”、“失信”。“限高”未必“失信”,但“失信”一定会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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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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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