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最近都被谷爱凌刷屏了,随着冬奥会各项赛事如火如荼地进行,很多人都对滑雪这项刺激的运动跃跃欲试了,但任何刺激有趣的运动同时都伴随着运动风险。
随着去年《民法典》的出台,大家对“自甘风险原则”应该都不陌生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讲,还是从大众认知来看,滑雪的确属于一项高危运动,稍有不慎,轻则受伤,重则丧生。滑雪运动正是法条中所说的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此滑雪运动的参与者,一定不要逾越自己水平的上限,要遵守滑雪规则,时刻戴着头盔,做好自我保护,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运动风险。但并不是在滑雪运动中遭遇的所有伤害都适用“自甘风险”,滑雪运动中的危险来源也包括他人可能带来的撞击。我听说最近在阿勒泰雪场,一个女孩在雪道被一位从高处放直板下坡的男子撞成重伤。像这个事我认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男子高处放直板下坡,从后方撞击女孩,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应该承担责任。虽说参与滑雪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遇到伤害事件也不是说滑雪场就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滑雪场地管理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第一,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第二,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第三,设置必要的警示;第四,及时的救助。应该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一定要以合理为限度,也不能对雪场要求太高。所以,再次提醒被冬奥会和谷爱凌激起滑雪热情的大家,一定要意识到滑雪是具有高危险性的运动,一定要注意运动风险!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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