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当冬奥遇上《民法典》| 滑雪运动中受伤责任怎么承担?


想必大家最近都被谷爱凌刷屏了,随着冬奥会各项赛事如火如荼地进行,很多人都对滑雪这项刺激的运动跃跃欲试了,但任何刺激有趣的运动同时都伴随着运动风险。 

随着去年《民法典》的出台,大家对“自甘风险原则”应该都不陌生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讲,还是从大众认知来看,滑雪的确属于一项高危运动,稍有不慎,轻则受伤,重则丧生。滑雪运动正是法条中所说的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此滑雪运动的参与者,一定不要逾越自己水平的上限,要遵守滑雪规则,时刻戴着头盔,做好自我保护,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运动风险。
但并不是在滑雪运动中遭遇的所有伤害都适用“自甘风险”,滑雪运动中的危险来源也包括他人可能带来的撞击。我听说最近在阿勒泰雪场,一个女孩在雪道被一位从高处放直板下坡的男子撞成重伤。像这个事我认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男子高处放直板下坡,从后方撞击女孩,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应该承担责任。
虽说参与滑雪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遇到伤害事件也不是说滑雪场就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滑雪场地管理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第一,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第二,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第三,设置必要的警示;第四,及时的救助。应该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一定要以合理为限度,也不能对雪场要求太高。
所以,再次提醒被冬奥会和谷爱凌激起滑雪热情的大家,一定要意识到滑雪是具有高危险性的运动,一定要注意运动风险!做好自我保护!

相关往期:

腾讯特约视频丨免责一签万事大吉?自甘风险不是这么用的!

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解读运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救救我丨打篮球遭遇垫脚,受伤是否自甘风险?
图片

相关法规

图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陈萱 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