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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业主拒绝楼房加固,影响安全该怎么办?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1月8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因拒绝签字影响整栋楼房加固”的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一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1年1月8日播出的《庭审纪实:法院巡回审判 为您解决身边的烦心事


安律分析


1. 王先生有义务配合其他业主加固建筑物,防范于未然。
建筑物内所有的住户对于这个建筑物实际上都有一个物权,即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我国对于建筑物在建造时,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抗震标准,是有强制的国家标准的。所以,当楼房达不到标准的时候,它就变成了有危险的建筑物。原告(其他业主)肯定是希望大家一起按照国家的标准,在政府主导之下,把楼房给进行加固。这个诉求是合法合理,也正当的。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三号楼综合抗震能力已不能满足建筑抗震鉴定要求,需整体加固。而地震这种自然灾害,防范于未然永远好于事后救济。针对这种情况,王先生显然有配合施工的义务。
2. 王先生一家长时间拒不签字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从王先生的角度来看,要强制让其搬出,配合其他业主修房,貌似侵害了王先生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大家注意法律上有这么一条规定,就是任何一个业主,在行使自己的物权的时候:第一,不能侵害到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第二,不能侵害到其他业主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整个楼已经处于危险的状态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王先生不配合,就属于侵害整个建筑物安全、侵害其他人权利的情形。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
3. 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法官在替原、被告各方考虑的同时,也希望有一个和谐的解决方式,尽可能地实现原、被告的诉求。在本案中,不管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道德,原告方能够对自己原来的言行有所表态,让被告能够更好地接受,有利于双方诉求的实现,毕竟王先生也不希望这栋楼一直处于危楼的状态。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