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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 |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你还可以这样做(下)


第四季 合同篇


第38集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你还可以这样做(下)

上期说完了小王消极追债的事,我们再来说说无偿转让房产的事。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

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放弃原有债权、或者原有债权的担保,或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没有钱还债权人,或加重了债权人收不到钱的风险,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中,小王无偿将房产转让给父亲,其目的就是逃避对小德的债务。那么,法律为了防止此种情形,就规定了,在这种时候,小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小王的过户行为,将房产回归至小王名下。
同样,想要行使撤销权,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小德对小王的债权合法有效。与代位权不同的是,行使撤销权时,债权可以未到期。也就是说,即使小德与小王约定的还款日还没到,小德为了防范风险,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2. 小王存在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3. 小王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影响了小德债权的实现。如果小王不差钱 ,即使无偿转让了这套房产,其偿债能力仍绰绰有余,那么小德不得行使撤销权。
总结一下,债务人欠钱的同时,做出了一些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比如说,小王怠于行使其债权,小德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小王无偿转让财产,小德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供       稿:黄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黄旭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