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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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法典》“民事主体”的规定有什么用?

民事主体,简而言之就是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自然人或组织。

《民法典》用三个章节(第一编第二、三、四章)搭建了“民事主体”的框架,简化后如下图:

你可能有疑问了,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看这个有什么用呢?
说无用,当个法律常识存着也可以;
说有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跟各类“人”打交道,但从法律关系上,不外乎就是这三大类主体,如果哪天不慎与“人”发生冲突了,我们也许能先从对方的法律身份上突破一二。
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小商小贩、网络中的部分“微商”有可能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所以即使有个体工商户执照,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仍是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家人,并且经营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日常交往中,你可以多留意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人的信息。
再比如,你可能听说过或参与过“99公益日”活动又或者你可能为受灾地区或贫困地区的同胞捐过款物,这些公益活动或捐赠活动顺利实现都离不开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支持和参与;捐助法人主要是生活中常说的“公益机构”,比如某某基金会、某某灾害救援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我们作为捐助人时,有权利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行使这项法定权利,也是对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的监督。所以,你通过捐赠款物献爱心了,也需要清楚经手的“人”是谁,TA有什么责任,你自己可以怎么去监督自己的爱心落到实处。
民事主体隐藏在我们每一次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时一个行为变化,跟你打交道的主体可能就变了,你维权、追责的对象也就变了。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民事主体的规定可以实现最大限度行使自己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黄旭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