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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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离婚财产分割中,股权怎么分?

家事法律篇

小德和小翔结婚后,小德成为了披荆斩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享有20%的股权。
现在小德跟小翔提出了离婚,小翔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些疑问,小翔可以分割小德公司的股权吗?
1、小翔可否主张与小德共有股权? 
小翔并不当然共有股权,因为股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股权为股东在公司中的社员权,再结合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的外观登记主义,都决定股权不能依据夫妻婚后所得一般共有制而直接使股东配偶对公司股权形成共有。 
2、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中的投资收益权是可以共有的,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包括投资所得的收益,因此股权中的投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关系,夫妻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司法实践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部分,一般的分割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对股权本身进行分割(相当于股权的转让),在直接分割股权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公司法》的规定,如需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另一种是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通常是持有股权的一方按照股权价值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分割方案如下:
A.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小德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小翔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B. 小翔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小德给予小翔相应的经济补偿;
C. 小德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小翔给予小德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D.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4、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四、【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