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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刷脸了吗?


今天,我们聊一聊刷脸的事。

现在的人,上班打卡要刷脸,下班进小区要刷脸,路上买东西还要刷脸。不得不说现在的脸,可真的是太好使了。然而,这样先进的科技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隐患。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脸信息,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它确定了人的面部特征属于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基于人脸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在使用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情形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收集、存储、使用等。授权也不可以用格式条款进行无限制的授权,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即使在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也要明示目的、方式、范围等。还有物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不可以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当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维护公共安全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不属于侵权。去年杭州的郭某,以某野生动物世界欲收集其人脸刷脸入园侵害其权利为由,将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如果人脸识别也侵犯了你的权益,你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侵犯者承担民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的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打官司多数是要请律师的,那么请律师就要花钱。在诉讼中,律师费并不是法定的赔偿内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需要明确的事先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法庭不支持这一项赔偿请求的结果。而有了这一条,赔偿请求里就可以天然地包含合理的律师费,无需事先约定。
像这样直接有司法解释规定赔偿律师费的,还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等。
可见,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供       稿:黄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