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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应用

如果主张甲乙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这意味着:

第一,合同主体确定。甲和乙一个是赠与人,一个是受赠人。双方的公民信息或法人信息明确有效,不会让人误解为合同主体是甲乙之外的人。

第二,甲和乙已经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或口头达成“赠与和接受赠与”的一致意思。

记下这两层意思,接下来要用:

情景一:如果甲对你说“我要为…公益事业捐赠…现金”,你怎么接这话呢?

你可以向甲再追问一句——“乙方定了吗?”

这是因为没有乙方,合同主体不确定,就是俗话说的“八字没一撇”。

根据法理,一个完整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主体,即“己方”和“对方”,俗称甲方乙方,有时候甲乙之外也可以有第三方、第四方。每一方也可以有一个人或多个人,但是只有一方是组不成合同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所以,在确定合同受赠方之前,甲说的“我要捐赠”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过,有个特殊情况要注意:

如果甲参加了一个公开募捐活动,在活动现场公开说要捐赠。这时,即使甲没明确说出乙方的名字,乙方也是明确的,即募捐方(一般是组织募捐活动的基金会)。此时,甲的行为就属于公开承诺捐赠,受赠人明确,甲乙成立合同关系,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有义务按承诺履约,包括签署协议,完成捐赠等。

情景二:甲跟乙说了要捐款捐物,但没见行动,合同成没成立?乙要不要催?怎么催?

详细地说,如果甲对乙(乙是一家基金会)口头说“我捐1万元现金和1吨木材,用来支持受灾的农民重建家园”。乙同意了问甲:“这些款物什么时候到?”甲说:“过几天”,但过了几天后甲就没了下文。那,乙是找甲要还是不找甲要?

乙需要分别考虑:

如果甲是跟乙私下说的要捐赠,乙也有证据证明甲要向乙捐赠,那甲乙之间成立捐赠合同,乙自然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甲说过这事儿,那乙就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捐赠合同,就无法要求甲依约履行。

如果甲是在网上公开向乙喊话,说要向乙捐赠,过了一段时间甲迟迟不履约,那乙可以大大方方要求甲履行承诺。因为甲的这种行为也属于公开承诺捐赠,乙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甲依约完成捐赠,如果甲无视乙的要求就是不捐,那乙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完成捐赠。

情景三 特例:甲承诺捐赠后,法律允许甲不再履约的情形

捐赠合同成立后,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法律允许甲不再履行捐赠承诺,即甲有证据证明在自己承诺捐赠后陷入严重经济困难,严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通俗的说,甲得有证据证明自己现在处于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境地并经过特定程序说明后才能免除自身捐赠义务。除此之外,甲应依约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