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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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配偶买保险需要他(她)知道、同意吗?

夫妻之间相互投保需要对方知道且同意吗?

当然需要。

首先,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就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也有义务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作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夫妻一方为对方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所以可能会不完全了解配偶身体状况,比如他(她)是否有先天性疾病、是否有家族病史等,因此没有作如实告知,而为今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埋下了隐患。

其次,投保人身保险需要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人。虽然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因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是投保人用他人身体或者生命投保,所以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在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

最后,对于投保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不仅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行为,还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否则,这份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是买300万还是500万保额的保险,投保人是没有权利决定。

被保险人既可以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比如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比如在保险公司回访时主动告知;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表示同意,比如明知配偶为其投保而不反对,比如同意配偶指定的受益人等。

所以,夫妻之间相互投保这件事,即使是一家之主,也不能大包大揽。否则,可能你买的这份保险本身就不保险了。

相关法规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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