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老年人可以为自己选择监护人吗?
视频来源:2021年8月7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老人脑梗入院,监护人由谁来当?》
案件经过


评论1: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子女不在了,老人还活着。社会原子化后,陌生人之间的弱关系反而凸显了情谊珍贵,为人的续存提供另外一种可能。
评论2:虽然心灵很受震动,但是更多的是疑虑:如果老人得了慢性病,或者摔伤瘫痪,这么长时间的护理和无尽的等待,双方的初心会改变吗?
评论3:哪怕小游一开始就另有所图,只要他对老人活着能养死后能葬。那跟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女也没啥区别,老人也因此老有所依,开开心心地度过余生,有啥不好!再说都公证过意定监护了,所谓亲属就别凑热闹了?早干啥去了?
评论4:什么妹妹,现在要做监护人,早干什么去了?奔财产来的吧!
评论5:如果老人没有房子,一穷二白,水果店老板还会这样对老人好吗?
安律解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规定不同于以前的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产管理人。它首先解决的是人在未过世的情况下,对未来自己可能丧失行为能力时,谁来对自己进行监护的问题。
案件后续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黄旭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