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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老年人可以为自己选择监护人吗?

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8月7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关于老年人监护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一期的庭审纪实吧。

视频来源:2021年8月7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老人脑梗入院,监护人由谁来当?》


案件经过

2021年4月21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的法官王磊带队前往某医院现场调查。躺在病床上的胡老太太,今年88岁,面对王磊法官和医护人员的呼叫,胡老太太的反应并不明显。那么,王磊法官为什么要到医院里看望这位老人?又为什么定要了解她现在的病情以及状态呢?
起因是胡老太太的侄孙女胡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胡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磊法官表示,收到这起案件的时候,他们觉得有些奇怪,胡老太太的其他亲人去哪了呢?为什么是侄孙女来提出监护申请?这里面是否还有其他的隐情呢?

从社区居委会马主任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得知,胡老太太一直都是自己一个人居住生活,也是居委会一对一帮扶的对象。在她工作期间,除了社区居委会提供帮助之外,还有一位亲属也对胡老太太的生活照顾有加,就是本案的申请人胡女士。
据了解,胡女士的爷爷和胡老太太是兄妹,胡女士的父亲是胡老太太的亲侄子。除此以外,胡老太太再没有其他的亲人。因为年岁过大,胡老太太住进了敬老院,他们还去看望了几次。
直到2021年2月9日,老人突发脑梗住进了医院。这次脑梗导致胡老太太脑部出血,没过几天就住进了ICU,而这也是胡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胡老太太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承担其监护职责的原因。
针对目前胡老太太的病情以及现状,王磊法官认为为她指定监护人迫在眉睫。只有监护人确定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老人的权益。而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很多老人其实已经在面对“谁当监护人”的艰难选择,这样的相关案例也并不少见
【案例一】2017年11月,重庆市忠县的秦大爷突发疾病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女儿在法庭上上演监护权争夺战。最终,法院宣告秦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再婚妻子为监护人。
【案例二】2017年10月,90岁高龄的张老先生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四名子女均要求担任张老先生的监护人职责。与此同时,老人与子女之间因房屋动迁还有一起纠纷正在审理。最终法院在四名子女中指定了一名监护人。
【案例三】2020年12月,家住扬州,已经99岁的曹老太爷为了留住保姆,和几名子女闹得水火不容。原因是在老伴去世之后,几名子女将一直照顾曹老太爷的保姆辞退,这让曹老太爷十分不满,为了让保姆回来,他打算走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由保姆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四】2020年底,这样一起意定监护人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住在上海的88岁独居老人王老伯,在2019年通过公证程序确定意定监护人,并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照顾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摊摊主小游。据了解,小游已经照顾王老伯生活起居十年余,就连老人儿子去世,都是小游帮着老人操办的后事,这让王老伯十分的感动。他和小游一家生活在一起,享受着一份特殊的天伦之乐。而意定监护这件事却引起了老人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他们提出老人早在2017年就患有老年痴呆症,因此质疑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2021年2月3日,王老伯的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5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了解,法院作出判决后,老人的家属很可能向法院申请指定家属作为监护人,这起事件在网上也引发了热议。

评论1: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子女不在了,老人还活着。社会原子化后,陌生人之间的弱关系反而凸显了情谊珍贵,为人的续存提供另外一种可能。

评论2:虽然心灵很受震动,但是更多的是疑虑:如果老人得了慢性病,或者摔伤瘫痪,这么长时间的护理和无尽的等待,双方的初心会改变吗?

评论3:哪怕小游一开始就另有所图,只要他对老人活着能养死后能葬。那跟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女也没啥区别,老人也因此老有所依,开开心心地度过余生,有啥不好!再说都公证过意定监护了,所谓亲属就别凑热闹了?早干啥去了?

评论4:什么妹妹,现在要做监护人,早干什么去了?奔财产来的吧!

评论5:如果老人没有房子,一穷二白,水果店老板还会这样对老人好吗?

目前,这起意定监护纠纷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么,作为老年人,有没有权利为自己选择监护人?他们应该如何做才能达到自己的意愿呢?

安律解读

Q1:我国法律对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呢?
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主要表达的是自然人是否有能力辨认自己的行为,这个行为既是日常生活当中的行为,也包含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的是一个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日常生活中买卖交易、签署合同,又或者是对别人造成的伤害行为,都有可能产生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也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比较特殊。相对于一般的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是“完全不能”,一个是“不能完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意思是,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又不完整,这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就是无行为能力。
Q2:什么人能有资格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
比如说他的配偶、他的父母、他的子女、他的兄弟姐妹,都可以作为一个适格的监护人。除了这些人以外,其他的一些相对较远的亲戚,比如说本案中的孙侄女,她虽然是亲戚,但因为亲戚关系隔得太远了,因此没有法定义务。
Q3:作为老年人,有没有权利为自己选择监护人?
《民法典》中有一个新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在老年人神志还清醒的情况下,完全行为能力的状态下,他可以指定未来自己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时候,由谁来作为他的监护人,这就叫意定监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规定不同于以前的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产管理人。它首先解决的是人在未过世的情况下,对未来自己可能丧失行为能力时,谁来对自己进行监护的问题。

Q4:一旦成为了老人的监护人,是否就意味着能够顺理成章地继承老人的财产了呢?
成为监护人和继承遗产之间其实并没有必然联系。
在一些案件中,大家所谓的争夺监护人的身份,并不是对于这种义务勇于承担,而是对于老年人背后可能带来的私利的争夺。这种情况下,法官肯定也是要拨开迷雾,抓住事情的本质,最后去作出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判决。
在实践中,能成为监护人的人,首先,从资格上和概率上,大概率是老年人的亲属,很有可能这一部分人也是其法定继承人之一。有些时候,有些人就会出于自己的私利,认为这样的做法有利于自己在未来掌控被监护人的财产,便提前就做了继承遗产的准备,那这显然是与法律、立法本意确定的监护人制度是不符的,法院如果查清了这样的事实,也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主张。

案件后续

法庭上,法官王磊对于胡女士的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据了解,胡女士成年后就一直照顾胡老太太的生活。不仅仅因为双方是亲属,更是为了报答养育之恩。
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胡老太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女士为其监护人。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黄旭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