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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司机提前到岗猝死车内,算工伤吗?

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7月2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一期的庭审纪实吧。

视频来源:2021年7月2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司机车内猝死,公司是否担责?》

案件经过

梁女士今年45岁,她的爱人姚先生是单位大巴车的司机。两年前,姚先生在工作中突发意外不幸身亡。姚先生的工作单位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单位为什么认为姚先生的死亡跟他们没有关系?事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2012年,姚先生入职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且被派往某单位从事班车司机工作。2019年8月6日,姚先生在家休假,突然接到公司电话,安排他临时出车。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中午11:49姚先生来到工作地点,打开客车车门,上去换了工作服并进行了一些整理工作,然后关上车门启动了大巴车。
八月的正午,气温非常高,就在中午12:36,姚先生的同事发现他趴在车内方向盘上不省人事,于是报了警。120到达现场抢救发现姚先生已经死亡,经鉴定属于猝死。

事发时,妻子梁女士正在外地出差,得知消息后立刻返京,见到的却是再也醒不过来的爱人。梁女士伤心不已,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她找到了姚先生的工作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
而汽车租赁公司却表示这件事情和他们没有关系,随即拿出与姚先生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其中一份声明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内容是:
“一、本人不同意在公司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本人承诺本人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情形,本人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公司一概不需要承担责任。”

梁女士说,就是因为这样一份声明,让公司认为姚先生的死亡跟他们没有关系。可梁女士认为,姚先生是因为接到公司的临时通知,才在本来应该休假的日子到单位,准备出车工作的。如今这种情形,梁先生的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就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从2012年开始,姚先生每年都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驾驶员临时聘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聘用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梁女士的代理人说,对于姚先生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异议。公司一方只是坚持姚先生猝死不属于工伤情形。

2019年9月11日,梁女士向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9年10月25日,该局发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姚先生猝死属于工伤2020年2月13日,昌平区人社局发出《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认定姚先生猝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姚先生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因而对工亡的认定表示不能理解。随后,汽车租赁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20831日一审驳回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汽车租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那么,汽车租赁公司为何不服上诉呢?
原来,事发当天,公司通知姚先生到岗时间为13:45之前。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姚先生实际到岗时间为中午11:49左右,比要求时间提前了近两个小时。公司认为,如果姚先生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岗,那么可能猝死就不会发生在大巴车上,也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表示,姚先生当天提前上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车辆达到一个安全驾驶的环境、条件。因此,提前上车是为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这是属于工作时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作为班车司机,负有安全驾驶的责任,行车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较早到岗具有合理性,当天接到出车任务,死者身着工作服,坐在其驾驶班车的驾驶员位置上,已经处于一种为工作做准备的状态。由此可见,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102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汽车租赁公司的上诉。

20191115日,梁女士和姚先生的母亲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85万余元。2020316日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姚先生死前一个月的工资共计83万余元,驳回了梁女士和姚先生的母亲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仲裁请求。
收到裁定书后,梁女士和姚先生的母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63553.3元,201987日起按月支付姚先生母亲供养亲属抚恤金1906.6元,判决被告支付201971日至201986日之间的工资5000元。与此同时,汽车租赁公司也向昌平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以上全部费用。
法庭经过了解后得知,姚先生早在2014年就已买断工龄,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海淀人才服务中心。在此期间,姚先生自己上了医疗失业及养老社保,没有工伤保险。
在开庭期间,原告方为了保证日后的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向法庭申请冻结被告公司的账户。

安律解读

Q1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要视同工伤,也就是像工伤一样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一个前提就是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是说只要有用工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资双方的工作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聘用关系,甚至有些加工承揽的关系。工伤一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管理、支付薪酬和安排工作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之下,才有相应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工伤责任的法律义务。

Q2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合理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姚先生不应当视同工伤,就应该举证证明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比如他当时上车是出于工作之外的其他目的但是单位并没有履行这样的举证责任,最后肯定要承担一个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这个案件应当是认定为工伤,是非常合法、合理的。
Q3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
原来的劳动部曾经出过一个《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只要其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无论父母是否有退休金,都可以要求进行抚恤。因为子女的收入决定着父母养老时的待遇,或者说生活的质量。而子女的死亡一定会带来损失,这个不能以子女现在是否有钱为标准,他本来可以活得更好。

Q4姚先生签署了一份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声明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对于姚先生的工伤死亡可以不承担责任

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处分自己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必须要为姚先生缴纳社保。
本案中,用人单位其实是为了规避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所要支出的成本,所以与姚先生签订了这么一个协议,让他继续按照待业人员的状态去自行缴纳保险。因为他是待业人员,所以不存在工伤保险的缴纳,而只有重新就业了,才存在工伤保险的缴纳。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处于漏缴的状态,而漏缴的责任人就是公司,因为他是代缴的义务人。



Q5原告向法庭申请冻结被告公司的账户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这是原告的一个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起诉之前,原告认为这个案件存在未来难以执行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难以执行情况出现,可以提前把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避免未来胜诉之后被告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者不配合执行的情形。
那么,被告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后果就是只能进、不能出,就会给被告带来很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下,可能也是促成被告双方能够及时调解、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点。

案件后续

为了让原告得到应有的安慰,也为了让被告公司可以尽快恢复账户的使用。202142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两名原告83万元,于425日前付公司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纠纷。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黄旭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