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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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先签合同先登记?不及先交付!机动车买卖先到先得

第四季 合同篇

第32集 先签合同先登记?不及先交付!机动车买卖先到先得

【小翔的烦恼】

小翔最近买了辆二手车,是邻居卖给她的,因为都住在一个小区里,对车况也算是知根知底。为了防止中间出差错,小翔早早签了买卖合同,还完成了车辆的变更登记。不过卖家说,具体交车还要再等几天。小翔想着,登记我都做完了,还有啥可担心的?
可是某一天小翔在楼下遛弯时,却发现了那个贴着熟悉的皮卡丘贴纸的某型号车,正是自己就要买到手的车,此刻正被另一家老小使用着。打电话问了卖家,才得知车子已经卖给了另一家,而且已经连钥匙带车交给人家了。
不用说,八成是人家出的价钱更高些!小翔很生气,想要回这辆车,于是上去敲车窗讲理……不成想连连碰壁,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小翔还能要回这辆车吗?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后面又发生了什么故事情节?两个都买了车的人会吵起来吗?
诶,猜错啦!
随着车窗摇下,经小翔询问,驾驶位上的人果不其然就是另一位买家。他听说小翔也买了这辆车,还办理了过户……“好家伙,可找着人了。”
这哥们说:“我说怎么卖我车那家伙一直不给我办过户,推三阻四的,原来是先给你过户了。来来来,这回你也算自己撞上来了,咱们择日不如撞日,就跟我一起去办过户吧!”
小翔一听有点蒙了,咱们不应该找卖家同仇敌忾吗?
只见驾驶位上的人稳稳地摇了摇头“咱俩虽然都是被'一车二卖'了,但是权利地位并不一样
我呢,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也就是先实际占有了这辆车,所以我的权利是远优先于先办理登记或者先成立合同的买受人的。
因此,虽然你先登了记,但是先收车的我仍然有权要求将这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我的名下,懂?”
这位说得没错,机动车与船舶、航空器同属于特殊动产,如果发生多重买卖的,买受人又都要求履行合同,将按照法定的顺序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个故事中,驾驶位上的兄弟由于已经先行受领交付了这辆车,因此无论对手有多少个买受人,他都微微一笑,在车辆的争夺中稳立不败之地。
而对于白白登记却不能拿车的小翔,她也并非只能吃哑巴亏。对于卖家不能交车的行为,小翔可以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最后再次提示:对于特殊动产的买卖,还是要早一点将买到的东西“握”在手中!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