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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100送100,合同解除后,赠送金额能要求退还吗?

“赠送”是生活用语不是法律语言。在法条中,与“赠送”含义最接近的词是“赠与”,《民法典》明确了“赠与”的含义。
商业促销、宣传正是利用了消费者感觉“赠送”和“赠与”好像是一回事儿的心理,使用“赠送”暗示“赠与”,营造了一种“白给”的假象。但是“接近”不是“相同”,也就是说生活中的“赠送”与法律上的“赠与”不一样。说的有点绕,咱们举个例子来说:
前段时间,我刚好参加了一家快递公司推出的“充值100赠送5元”活动。系统提示时区分了充值金额赠送金额
我寄出一单快递,邮费21元,消费记录提示中也区分了充值金额赠送金额
通过系统显示内容,赠送的5元不归我所有,只相当于我单次寄件邮费享受原价95.23%的优惠价格;而法律上“赠与”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这里的“赠送”不等于“赠与”。
综上这次活动中的“赠送”含义就非常明确了:其本质是我花100元购买了价值105元的服务或商品,“寄件打折”就被包装成了“充值赠送”。
这种情况下“赠送”和“赠与”的不同在服务消费正常运转时也不妨碍什么,于我们而言都是记账的数字;但是,一旦商家违约,消费者想退卡退钱时,差别就显现了。
江苏省相关部门2020年发布过一个类似案例,借该案例来举例:
这个案例的主要事实简化介绍如下:
甲在某饭店参加充值1万元赠送1万元的活动,经过几个月的消费,甲的卡内余额为8142.2元。因为饭店有食品安全等违约行为,甲要求退卡并全额退余款8142.2元。而饭店认为卡内余额8142.2元都是赠送金额,不同意退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赠送的消费额度属于为鼓励消费者预充值的优惠策略,饭店没有无偿赠与甲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赠送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对甲没有消费的预付款按充值比例返还
法院的判决思路与我充值的那家快递公司的记账思路是一致的。每一笔消费都同时享有优惠,充值金额和优惠金额是按比例同步支出的,所以,未消费的余款,同时包含充值金额和赠送金额;又因为此处赠送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充值的余款可退,赠送的余款不退。

最后,再多说一句,“赠送”不必然等同于“赠与”,大家在消费购物时不要想当然,要问清楚,理性购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