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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强行开通免费试用,后来收费,是否合理?

第四季 合同篇

第29集 强行开通免费试用,后来收费,是否合理?

【小德的烦恼】

小德的手机号用了很久了,每月花费开销非常稳定,可是最近这一年呢,业务没多少,电话也没多,但是手机费却比以往多了不少。
小德觉得奇怪,抽空查了一下自己的钱到底花在哪了。一查不要紧,他发现自己每个月多交了包括天气预报、新闻、彩铃,还有语音信箱在内的多种服务费,每一项本身没有几块钱的费用,但是加在一起、几个月下来就是一笔巨款了。
这下小德可就不干了,立马拿上手机和身份证就去了运营商的营业厅想要讨个说法。但是人家说“天气预报、各类提醒和服务您不是也收到了吗?您又说不给我们交钱不合适吧?”“另外,我们开通服务的时候都先给您发个短信,说明服务项目自开通起免费试用一个月,若无需此业务可随时拨打电话或到各县市营业厅取消。您应该也收到短信且没有取消服务吧?”
小德一查,确实有个垃圾短信通知了此事,自己也确实没有取消服务。那自己这是有理还是没理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别急,民法典帮你来分析。
咱们的核心问题,一句话就是:能不能未经同意就强行给我开通免费试用?而且这个免费试用还是有期限的,过期就转为收费的了!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合同变更的问题。合同变更,一定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达成,这一铁律,无论对方是电信公司还是什么妖魔鬼怪,都是要遵守的。一旦未经协商达成一致,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因此,在这个故事中,我们就要探讨:

01

电信公司与小德是否“协商一致”了?小德是沉默着作出了同意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吗?

想要变更合同,一定是已经与电信公司(统称,非特指)有过一个合法有效的电信合同了。合同中,小德自主选择了某种电信业务,业务内容可能包含了最简单的话费、短信套餐,每个月的付费情况已经较为固定了。
此时,电信公司提出增加特殊服务,并且认为小德看到短信后,未按提示进行取消操作,是默认接受服务的意思,这是没有道理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是!同时也注明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那么,行为人要如何作出意思表示呢?行为人需要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积极的方式进行明示,或者通过一些相关行为表达其意思表示,比如坐公交刷卡的行为,或者对于一个尚在试用期内的商品进行了处分。总之明示和默示是有表示的。
而如果电信公司说,小德是通过收到短信后的“沉默”来表明变更合同的意思的,那他就要证明法律规定了这样的方式或者他们有过这样的约定,再或者,他们之间有这样的交易习惯。显然,在这种特殊的合同上,在这两个主体之间是不存在这三种情况的。
因此,电信公司未与小德达成增加服务内容的约定,合同并未完成变更。

02

小德构成不当得利了吗?对于接受的服务要“退回”吗?

我认为没有。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电信公司作为一家成熟的公司,有自己的法务人员,应当知晓自己仅仅通过单方的短信是不能与用户变更合同的,自己不具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却依然提供服务,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的小德未构成不当得利,电信公司不能因此请求小德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03

小德的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由于双方没能变更合同,因此仍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则小德仍是按照原来约定的内容付费,其被多收取的电信资费应由电信公司返还。同时,如果小德因诉讼而支出了合理费用,也应由电信公司一并承担。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黄旭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