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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运输途中出问题,网购到货已变质,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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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 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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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集 运输途中出问题,网购到货已变质

责任谁担?


【小德的烦恼】

小德在网上购买了当季的网红水果——淡雪草莓。可是收货时,却发现水果已经变质了,查明后发现原来是快递公司的车在路上耽搁的时间太久了,导致了水果的变质。
那么,小德应该找这个快递公司担责吗?还是可以直接让卖家重新发一次货呢?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网上购物约定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发货的,收货人签收视为交付货物。如果卖家按时寄出了新鲜的水果,最后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延误了收货,导致了商品变质。此时应当由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家签收快递的时间视为交付产品的时间。那么交付前产品变质的风险和责任,都应当由卖家承担。
听到这里,肯定很多朋友会问,这不应该是快递公司的原因吗?为什么要卖家承担呢?
在网络购物合同当中,只有买家和卖家两方当事人。在货物交付之前的风险,就都是由卖家承担的。意思是,由卖家先行赔付买家,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退款。当卖家承担了这样的责任后,他和运输公司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是由他们两方之间去解决。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收快递时,应当当场验货,查看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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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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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