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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就英烈保护法特邀采访安翔律师

文章来源:人民网
金波  宋子节  实习生苏津津

编者按: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法律为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又是一年清明节,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推出“英烈不容诋毁!专家解读英烈保护法”系列报道,守护英烈精神,捍卫民族荣光。本期邀请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

“辣笔小球”言论违法 
被及时处理追责
人民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逮捕。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例?
安翔:“辣笔小球”的行为虽然目前并未被法院审判,但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辣笔小球”所犯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为“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烈士与国旗、国徽、国歌的名誉和荣誉共同进行保护。该法条向大家展示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并非单纯属于其个人,同时也属于国家和民族。

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用法律守护英雄烈士荣光

人民网: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您认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安翔:英烈保护法最大的作用是将原本模糊的、道德范畴之内的保护,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国家强制保障。法律的规范会提升公民对于英烈保护的意识。在《民法典》中,对于个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也有相应保护的条款。而单独出台英烈保护法就意味着英烈与个人的名誉和荣誉有本质上的区别。
英雄与烈士既享受公民作为自然人应当享受的保护,同时因其代表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民族的自豪感,因此需要英烈保护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单独保护,而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向大众明确法律边界在哪里。
不应再有“擦边球”侥幸心理

言论自由需遵纪守法

人民网:在互联网中,您认为应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遵守法律的关系?
安翔:首先,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既然网络背后都是公民,就应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没有任何一种自由不受到法律约束,对英雄和烈士的名誉、荣誉更应严肃谨慎。
在英烈保护法出台前,部分网民认为可以打个“擦边球”。鉴于当时没有特别严格的针对英烈名誉和荣誉保护的条款,可能有些地方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还有些犹豫。但现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言论的处理甚至可以上升到刑法惩处的范畴,网民不应再有这种侥幸心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大家任意去主张自由,到最后就会丧失自由。

守护英烈荣誉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网:在互联网时代,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侮辱英烈追责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
安翔:检察机关在侮辱英烈追责过程中主要有两个职能:一方面是检察院按照正常的刑事案件处理,依据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名依法履行其职责;另一方面,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也发挥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侵害英烈的名誉和荣誉,不仅是对英雄烈士个人及其家属精神的伤害,也是对全体公民民族感情的伤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相关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民事上的公益诉讼。 

(责编:郝孟佳、秦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