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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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小区对儿童友好吗?

前些日子,同学的朋友家的小孩儿从自己家那层的消防连廊上掉了下去。这孩子命大,经过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但腿摔断了,脑部也受伤了。现在物业想找小孩儿父母谈赔偿的事情,孩子父母就问我,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所以在这类事情中,首先考虑在小孩坠落致伤亡事件中涉及到哪些人,各自是否有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要考虑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没有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有过错,是不是应该负主要责任?
比如,某个案例中,孩子在小区的健身器械上玩耍,母亲在别处与他人聊天。不久后,小孩被器械夹住了手指。法院认为母亲因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对孩子受伤负主要责任。
其次,考虑设计单位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交付的成果是否合格。
如果在设计阶段或制造阶段就存在安全隐患,设计方或制造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室外回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及计算标准,比如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再者,考虑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尽到了保障业主安全的责任。
比如,小区天台不锁门,但物业公司既没有进行安全提示,也没有派人巡逻检查,就属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义务。
最后,考虑是否有其他侵权人。
比如连廊的栏杆设计符合规范,但是栏杆旁边有人放了一个小板凳,小朋友可以蹬着板凳攀爬栏杆,这时如果发生危险,放板凳的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我粗略检索到的判决来看,大多情况下法院认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朋友坠楼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设计公司或施工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格的承担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范围在被侵权人损失的10%-40%。
实际中无论赔偿多少,对失去孩子的家庭都是不可逆的伤害。因室外连廊导致儿童坠楼伤亡的新闻近年频频上网。无疑,住宅室外连廊设计是一个看起来不错,但对小朋友并不友好的设计。一些住户也在呼吁改变室外连廊设计以减少安全隐患,比如一则新闻中,孩子从消防连廊坠楼后,母亲在业主群里号召将室外消防连廊改为封闭式。
要避免这类悲剧,除了父母更加小心带娃、对娃进行更充分的安全教育外,也许在买房时就可以从“儿童权利”、“儿童友好”方面多加考虑。
比如,选房时除了关注房价、地段、户型等现实因素外,再从孩子的视角去看一看,大人眼中还不错的房子对孩子来说是不是安全的?从孩子的角度去想想,在这个小区生活要培养哪些安全知识、掌握哪些自救技能。对已经有小孩的家庭,可以考虑让孩子参与到选房过程中,毕竟住在什么环境里也是关系到孩子切身利益的大事,他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同时,笔者也更希望“儿童权利”、“儿童友好”的理念能走进更多行业,成为行业服务或供应产品时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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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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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