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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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讹诈者全身而退才是“扶与不扶”的最佳答案

近日河南郑州,王和同在回家的路上,扶起名逆行骑电动车而摔倒的老太太,随后将其送到了医院并垫交了医药费。民警到现场勘查后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判定王某不承担此事故任何责任但是被扶老人拒绝退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还称王某有连带责任……
从十多年前南京老太案的一纸文书开始,扶与不扶成了永恒的难题。在这么多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讹得好黄金万两,讹不好如数退还,于是我们不禁要问——讹人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在哪?

要把被扶后讹人行为按违法犯罪治理 
排除部分案件中,受伤者确实因自己意识不清、眼神不济等因素导致非恶意判断错误之外,其他被扶后对搀扶者、送医者实施的讹诈,据其实际情况,在刑事上,大可考虑会涉及这三个罪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具体分析见视频)
而从民事的角度来看,如有助人为乐者因被讹诈起诉要求讹诈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法院能判出个较高的赔偿额。
总之,如果这类事件都让被讹者费九牛二虎之力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补偿和尊严,而讹人者即便暴露也逍遥法外,伤害别人还一笑而过,那好事会越来越少人敢去做,因为做好事的成本太高,而做坏事的成本太低。

扶与不扶,不是个人的个案,而是法律追求什么价值取向的问题,关系全社会的风气。坏人变老也是坏人,只要干的是与碰瓷相同的事,希望警察叔叔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更详细的量刑内容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