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民法典救救我丨劳动者应聘成功后辞掉原职,新单位能否拒办入职?

第四季 合同篇
第11集 劳动者应聘成功后辞掉原职,
新单位能否拒办入职?
【小德的烦恼】
前不久,小德决定跳槽,面试了一家用人单位。单位对小德非常满意,询问其何时可以办理入职手续。小德表示这个月他就辞职,下月5日即可办理入职。两天后,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小德发送《聘用确认函》。
月底时,小德如约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新的用人单位并未在约定时间给小德办理入职手续,并告知小德,其应聘职位不缺人了,实在抱歉。
小德十分气愤,这下可好,之前的工作没了,新的工作单位也不要自己了,岂不是鸡飞蛋打了!他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你的情况属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相当于《民法典》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说是“相当于”呢?

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实务审理中,法院不能直接引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并无根本性差异,因此,小德你的情况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此处需要大家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据
由于新的用人单位发出的《聘用确认函》中包含了入职时间等内容,使得小德对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有着充分的信赖,才去辞职。因此,新用人单位不给小德办理入职属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对于小德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那么小德可以主张什么损失呢?
一、为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体检费、邮寄费;
二、自原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收入损失、社保损失等等,实务中,法院就这类损失会酌情认定,比如判决三个月工资收入损失、社保损失等等。
小德,不要气馁,赶快找新工作,同时,也不要放弃向这家单位主张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潘红 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