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民法典救救我丨“心脏病(心肌梗塞)”仅指心梗还是包括所有心脏病?

第四季 合同篇
第2集 “心脏病(心肌梗塞)”仅指心梗还是包括所有心脏病?


【小德的烦恼】

小德想给自己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在看合同的时候发现,在重大疾病的释义部分有这样一段描述,“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引起的部分心肌坏死,诊断需同时具备A、B、C三个条件。但是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小德很疑惑,这个条款究竟想说什么呢?是想说除了心绞痛之外的心脏病都能保障吗?还是说仅仅保障括号中的心肌梗塞呢?
如果仅仅保障心肌梗塞,自己购买这个重大疾病保险是不是有些吃亏?这个条款到底应该如何解释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你好!看来我真的把你买保险的顾虑打消掉了,你不仅决定要买保险了,而且已经付诸行动了。
你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的习惯特别好,给你点赞。那么接下来,解释一下你的疑虑点。
对于合同中的这个条款,无论从“心脏病(心肌梗塞)”的这个写法,还是从合同条款最后那句“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的表述,都容易让大家对合同条款中重大疾病释义的范围产生分歧。
由于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对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通常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换句话说,也就是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说,肯定是希望作出承保范围较小的解释,也就是,重大疾病在这个条款里是仅指心脏病中的心肌梗塞。
而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肯定是希望作出承保范围较大的解释,承保范围越大,理赔几率越大。
条款最后是这么表述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再结合“心脏病(心肌梗塞)”的这个写法,很容易让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么理解:除心绞痛以外的其他严重的心脏病都属于理赔的范围,心肌梗塞是列举的其中一种。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这个理解是大概率会被法院所支持的,实务案例中,也确实有法院采纳了这种观点。
小德,你学到没?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
第三十条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陈萱 潘红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