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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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的“护身符”

第四季 合同篇
第1集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的“护身符”
【小翔的烦恼】
小德一直都想给家人买保险,不过因为保险合同条款太过复杂,不仅懒得看,而且也看不懂,尤其合同里面有大量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所以一直不敢买保险。
小德很是头疼,都说合同是平等主体签订的协议,保险合同是这样吗?保险公司能说不赔就不赔吗?到底是应该看《民法典》还是《保险法》?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你的顾虑很具有代表性,很多人都有这种顾虑,这种顾虑来自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起草并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投保人对此基本上没有调整的可能性,这也决定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法律地位中不可能绝对的平等,但也不是绝对不平等。
保险公司虽然是合同的强势一方,但也不能为所欲为,想不赔就不赔。保险公司必须就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对于这种条款中自己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主动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解释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保险合同中出现了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或者限制、免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条款,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对此做提示说明,该条款都是无效的,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
《保险法》对格式条款合同有规定,同样,《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而且更加全面。那么,保险合同能不能受《民法典》的调整呢?
当然可以。
保险合同毕竟也是合同,而且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保险界的小伙伴们,要好好学习《民法典》喽!
最后想跟小德说,保险该买就买,不要顾虑这么多,你有《保险法》和《民法典》做你强大的后盾!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陈萱 潘红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