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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点评拒不腾退法拍房案件

在BTV科教频道2020年11月1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拒不腾退法拍房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房子被法院司法拍卖后,被执行人迟迟不腾房,买房人一直未取得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那么,房子为什么会被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又为什么拒不腾房呢?一起来看看吧。

视频来源:2020年11月1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 : 拒不腾退法拍房 京津两地联合执行》


案件经过
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尚某、夏某编造虚假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30万元。2013年10月,三名被告人被判刑,但三被告仍欠被害人57万4千元。由于三名被告中,仅尚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而其他被告人名下皆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中提到的被执行人就是三名被告中的尚某。
2019年年底,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将这套房子拍卖,买房人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可是尚某一家迟迟不肯搬走,导致买房人到现在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
2019年9月,法院张贴腾房公告,但是尚某仍不执行。
2019年10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法院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出现,与其妻子阻拦腾房,并且尚某以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其妻子和小舅子、自己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为由拒绝腾房。

安律解读


在当初的诈骗案中,司法机关已经认定了尚某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行为中是共同发挥的作用。依据判决,尚某作为共犯之一,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实际获益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共同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返还义务。


而在前案中,尚某等人没有完整返还被害人所有的财产损失,所以法院才会在判决书中对尚某进行追缴。因此,法院腾房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应当被纳入到执行的范围中。因为该被执行房屋登记在尚某名下,按照我国的《物权法》以及未来要施行的《民法典》中规定的房产登记主义,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默认这是谁的法定财产。因此,该房屋可供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在尚某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在民事上认为自己赔多了、比较冤枉,可以走民事法律程序,向其他共犯追偿。

【案件后续】经过长达6个多小时的沟通,尚某和妻子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了新的认知。经过协商,尚某与买房人达成协议,尚某一家不搬走屋内冰箱、油烟机等物品,买房人为此折价3000元。法院也将尚某的物品转移到尚某即将搬入的临时周转房中。

相关法规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潘红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